某科技环保集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

张宏波 原创 | 2019-09-18 10:12 | 收藏 | 投票

某科技环保集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价值为导向,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的工资总额管理体系,形成“效益升、工资升,效益降、工资降”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规范公司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效挂钩的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有利于促进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三)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格水平及企业所处行业地位相适应。

(四)工资增长符合“两个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企业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三条:工效挂钩的条件。公司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实行工效挂钩。

(一)生产经营活动持续稳定。

(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三)管理基础健全,考核制度完善。

第四条:公司工资总额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实行预算管理。公司所属各企业计提和发放的工资总额控制在集团公司批准的工资预算范围内。

第五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分级管理,即公司根据本办法核定各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各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负责核定其下一级企业的工资总额。

第二章:工资总额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工资性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工资等。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工资总额由与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额(以下简称挂钩工资)、奖励工资、挂钩外单列工资组成。挂钩工资由工资基数、效益工资构成。

第八条:工资基数指企业完成公司核定的目标利润(或利润基数)和目标实物量指标应提取的工资。

第九条:效益工资指公司根据各企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核定的工资。

第十条:奖励工资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奖励。

第十一条:挂钩外单列工资是指按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未纳入挂钩范围的工资或由于企业并购等行为新增企业当年发生的工资。

第三章:工效挂钩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环比挂钩。即企业工资总额随其年度利润增(减)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动。

第十三条:工资基数为各所属企业完成公司核定的利润基数应计提的工资,工资基数以上年公司批复的工资基数和效益工资为基础,根据企业定员范围内实有人数和上一年度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人员和特招人员等不同层级结构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根据确定工资基数的要求,各企业的所有人员划分为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人员和特招人员等四个层级结构。领导人员包括各企业及其各级下属企业的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企业及其各级下属企业的部门负责人正副职;基层人员是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员;特招人员是指具备企业所急需技能要求、企业为其支出有别于正常体系报酬的员工。)

第十四条:各企业工资基数的调整按照定员内最近三年内不同结构层级人员的平均工资情况为参考,对新增人员进行工资核增(减)。工资的核增(减)要综合考虑企业战略要求、业务特点、发展阶段和外部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等因素。

第十五条:投产新项目的企业,工资基数的调整应按照定员内不同结构层级实有人数及其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根据新增人员的不同结构层级核增工资;收购(或出售)项目的企业,工资基数的调整参考其上年实发工资和平均工资,综合考虑新增(减)人员结构,核增(减)工资。

第十六条:利润总额基数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利润为基础,综合考虑新收购(或出售)项目、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进行核增(或核减)利润基数。首次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利润基数按照公司当年下达的目标利润确定。原则上新增和收购项目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第十七条:效益工资根据各所属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完成情况核定。具体为:

效益工资=工资基数×R×(利润总额完成值-利润总额基数)/(利润总额基数+工资基数×R

其中,(1)利润总额完成值以未计提效益工资之前的利润值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及不合理部分后核定;

2R为工效挂钩浮动比例,根据各所属企业系统外销售情况确定。当系统外销售比重≤20%,浮动比例为0.3,以此为基础,系统外销售比重每增加5%,浮动比例相应增加0.05,浮动比例最高不超过0.75

第十八条: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效益工资实行分档调控,对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基数8%以内的(含8%)部分,全额提取;8%-15%(含15%)的部分提取50%;15%以上部分提取25%,当年计提的效益工资最高不超过工资基数的20%。

第十九条:当效益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按上述规定同比例进行分档调控。当年扣减的工资总额不超过当年工资基数的20%。

第四章:奖励工资

第二十条:公司对在安全生产、企业发展、经济效益、科技进步、工程建设和精神文明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专项奖励工资,具体奖励办法参见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奖励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专项奖励工资实行预算管理。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制定部门职能管理范围内相关专项奖励工资的年度预算,并于每年12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奖励预算方案报综合管理部统一归口,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确定。各专项奖励预算额度确定后,无重大客观原因一律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完成目标责任制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具体办法详见《某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办法》。

第五章:工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所属企业暂实行工资计划管理,待条件具备后实行工效挂钩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其定员范围内实有人数和所在地区同类型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核定工资基数,效益工资按照企业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分档核定,考核结果为ABCD档时,效益工资分别为工资基数的20%15%5%0%

第六章:工资预(结)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各单位实行工资预算管理。工效挂钩管理单位的工资预算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年度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工资计划管理单位的工资预算应按照工资计划的核定办法进行核定,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实行年度工资结算。当年结算的工资总额包括挂钩内工资总额和挂钩外单列工资总额。

()挂钩内工资总额包括:

1.核定的工资基数

2.计提的效益工资

3.集团公司奖励工资

4.公司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项目工资

()挂钩外单列工资包括:

1.当年新(扩)建项目投产前(后)工资按当年工资计划单列。

2.当年收(并)购或出售及转让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发生工资单列。

3.当年新设立(或减少)企业的工资按定员内实有人数和本地区同类企业平均工资单列。

4.国家政策允许在挂钩外单列的其它项目工资,按有关规定据实单列。

第二十七条:利润同比下降或亏损的单位,当年度人均提取工资水平及发放水平不得超过上一年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所属企业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时,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报送本公司工效挂钩结算方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按照本办法批复所属企业工资结算总额,所批复的工资列入成本总额,作为各公司工资基金的来源。

第七章: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对所属企业实行年初预算、月度分析、季度控制、年终结算的工资管理办法,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严格按月向公司综合管理部上报工资发放情况,上报数据必须与财务部门数据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各所属企业本部部门负责人的工资水平应控制在其领导班子副职工资水平的80%以内。其本部及所属子企业领导班子的工资分配情况要根据公司的有关要求单独报告。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计提发放工资总额,除公司批复的工资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成本中列支工资项目。

第三十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工效挂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工效挂钩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工效挂钩方案,核定工资基数和工资计划,批复所属单位工资结算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负责解释。

个人简介
中天华溥首席专家,著名管理咨询专家,组织变革专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属建筑施工与房地产企业特邀战略、集团管控培训讲师,南开大学战略与集团管控兼职讲师,《企业软实力》杂志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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