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经建会最新的人口统计,随着台湾战后婴儿潮逐渐步入老年,台湾的老龄化程度快速加深。目前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约占总人口的11%,预计在2018年成为高龄社会(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4%以上),很快在2025年就会成为超高龄社会(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20%以上)。台湾社会的老龄化加速让社会负担日益沉重。如何构建养老保障制度使老年人过上尊严体面的退休生活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台湾当局做出了系列政策安排,构建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障体系
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障体系大致由三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障,类似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由两类构成,一类是与职业相关联的养老保险。凡是25岁以上65岁以下的所有国民,若有职业,则必定涵盖在劳工保险或是军公教保险(根据所从事的职业而定);一类是适用于没有工作的人。若无职业按规定应该加入国民年金保险(但仍属劝导性质,对于没有意愿缴费的国民,仍无强制性或任何惩罚机制)。台湾民众若因失业而失去参加劳工保险资格,台湾的劳工保险局更会主动将其原有的劳工保险账户终止,并且立即将之转换到国民年金保险账户。因此台湾地区第一层体系的老年年金涵盖率几乎已达百分之百。
第二层次是职业退休金制度,类似我国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主要体现为由企业、员工共同缴费,政府给予税优支持的补充养老制度。目前台湾的职业退休金体系按照单位性质类型不同而大致分为四类:一是政府受雇者(主要为公务人员、公立学校教师以及军职人员);二是民营企业受雇者(及台湾劳动基准法下所定义的劳工);三是私立学校教职员;四是公营事业单位(例如台湾中油公司、台湾电力公司、台湾肥料公司、中华电信、中华邮政)的员工。这四类员工有其各自的职业退休金制度。此外不属于受雇者身分的民众(像家庭主妇与自雇者),原则上就没有第二层的职业退休金制度。
第三层次是自愿性补充养老制度。主要包括两部分:一类是在职业退休金制度中,员工还可以选择在要求的员工匹配缴费外,自愿额外缴费。这一自愿缴费积累部分作为第三层次的养老制度之一,可以享受递延征税的税优政策;另一类则是不具有递延征税的退休金制度,比如各民营企业自行举办的职工福利制度。此外,台湾的部份公营事业员工,也都有自愿缴费的储蓄性养老制度,并可于退休后享有较高的优惠存款利率(例如13%的年利率)。
除以上三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之外,台湾还针对中低收入的老人提供非缴费性社会福利制度,类似我国的低保、高龄补贴等。包括年满55岁未满65岁少数民族每人每月3000元的给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对无力负担全民健保费用的老人补助和特别针对身心障碍老人的照顾津贴等。满足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无需缴费即可享受这些津贴补助。
台湾地区各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从横向来看,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障体系呈现出多层次。从纵向来看,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险基本是按职业的不同而建立起多种不同的养老保险项目,分为劳工养老、军人养老、公教养老、私校教职员养老、国民年金养老。除此之外仍有少数人群,像国营企业员工及政府机关的约聘人员或临时人员等,没有被涵盖在以上的五大类中。
——劳工养老制度
第一层次:劳工保险。5人以上的公司雇员要求强制参加,缴费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共担,分担比例分别为雇员20%、雇员70%、政府10%。费率合计为雇员月工资的7.5%至13%(2008年为7.5%,施行后第三年调高0.5%,其后逐年提高至13%)。领取的待遇水平与缴费时间和缴费基数有关,实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第二层次:劳工职业退休金。与我国的企业年金企业自愿参加不同,台湾地区的劳工职业退休金强制雇主最低缴费,最低费率不得低于员工月工资的6%,没有上限规定;雇员则可在月工资的6%以内选择自愿缴费。台湾当局对于该制度给予了极大的税优支持。雇主缴费部分全部享受免税,上不封顶;雇员缴费的6%以内可在税前扣除。雇主与雇员的缴费计入雇员个人账户由劳保局统一管理。领取时按月或一次性领取。其中按月领取需将账户部分积累转换为年金保险以规避长寿风险,一次性领取则规定账户积累期间的每年收益率不得低于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国库补足。
第三层次:劳工自愿性补充养老制度。主要指在职业退休金制度中,员工的自愿额外缴费。此外还包括形式多样的员工福利计划。有些台湾民营企业及在台湾的外商公司,透过受托银行设计兼具员工福利、储蓄、退休及投资理财的员工福利信托商品。例如员工持股信托,主要投资自己公司股票;员工福利及储蓄信托,投资标的除自己公司股票外,还包括定存、国内外基金或其它国内外有价证券等;员工退职金信托,则是用以弥补劳基法或劳工退休金条例下退休金可能不足的一种福利措施。
——军公教人员养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