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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埃德银行集团操纵案启示
价值中国推荐 2014-10-30 17:35 董事会2014年第10期 解读此文 收藏此文

  

  劳埃德银行集团操纵行为在金融危机期间就已经发生,这表明加强外部日常监管相当必要。我国急需建立对SHIBOR报价机构报价质量的实时监测与评估机制,及时发现报价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以保证报价的有效性

  文/刘辉

  7月28日,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对劳埃德银行集团(LBG)在特别流动性计划(SLS)、操纵回购利率基准和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等方面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其下属的劳埃德银行(Lloyds)和苏格兰银行(BOS)处以1.05亿英镑的罚款。英国监管当局对劳埃德银行集团处理中的相关经验,折射出我国在SHIBOR监管以及金融机构治理中的多方面不足。



  LBG哪儿错了

  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的此次罚款中,7000万英镑的罚款是由于被罚单位企图操纵英国央行参与的特别流动性计划(SLS)支付的。SLS是纳税人支持的政府计划,旨在金融危机期间用于支持英国的银行。总额1.05亿英镑的罚款是由FCA及其前身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实施的罚款中的第三高,在LIBOR相关问题过失的惩罚中位列第七。

  虽然劳埃德银行集团在LIBOR方面的不法行为在许多方面类似于其他金融机构,但是其为了减少SLS费用而操纵回购利率基准的不法行为,在之前的LIBOR案件中并未出现过。

  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间,劳埃德银行集团为了减少其支付费用,通过英国央行参与的纳税人支持的SLS操纵其回购利率意见书。回购利率作为目前已经停用的基准利率,直到2012年12月一直都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BA)每日发布。劳埃德公司通过人为地夸大其回购利率意见书,试图缩小LIBOR相关的回购利率,从而减少其参与SLS而支付给英格兰银行的费用。据悉,共有四个主体(每家公司的经理和交易员)在没有任何监督和阻碍的情况下相互勾结操纵其公司的回购利率意见书。

  由于潜在减少了所有加入SLS的公司支付给英格兰银行的费用,FCA认为,这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FCA的强制执行和金融犯罪部主任特雷西?麦克德莫特认为:劳埃德银行集团通过SLS从英国央行中获得巨大的金融援助利益,SLS虽然是该案的新特征,但是识别潜在的行为和缺陷,缓解和监控明显的风险却并不是新东西。如果要恢复市场对金融服务的信任,必须通过执法使市场参与者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并且避免犯与他们类似的错误。

  LIBOR是根据拆借利率小组银行间彼此借入的资金而估计的每日利率。与LIBOR相关,劳埃德银行集团在2006年5月到2009年6月间的不法行为包括:劳埃德银行集团考虑到他们的货币市场交易账户的损益,制造英镑、美元和日元的LIBOR意见书;为了使其各自的交易头寸受益,劳埃德银行集团伙同荷兰合作银行试图影响日元的LIBOR;为了使其交易头寸受益,劳埃德银行集团从事“强制LIBOR”活动,影响其他的同业拆借小组银行的英镑LIBOR意见书;在金融危机期间,为了避免针对其金融稳定性的媒体的负面评论和市场看法,苏格兰银行的一个经理至少在两个指令方面操纵其英镑和美元的意见书。

  这意味着,劳埃德银行集团扭曲的LIBOR意见书以及一些由其他小组银行成员制作的LIBOR意见书,并没有公平地反映银行间的借贷成本,削弱了LIBOR基准的整体完整性。劳埃德银行集团中的16人,其中有7名经理为直接参与或知道各种形式的LIBOR操纵,这其中包括了1名具有参与回购利率不法行为的经理。

  监管利剑祭出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2条第2款规定:“FCA的法定目标是维持市场信心、维护金融稳定、开展消费者保护并减少金融犯罪。”该法第206条规定:“如果FCA认为被授权的人违反了本法规定的要求,可根据其违反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FCA认为适当金额的处罚。”

  而《FCA手册》中的商业准则(Principles for Businesses,“PRIN”)第5条规定:“公司必须遵守适当的市场行为准则。”劳埃德银行集团在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之间,试图操纵回购利率。因此, FCA认定其未能遵守适当的市场行为标准。FCA商业准则第3条规定:“公司必须负责任地并且有效地采取合理的措施组织和控制其业务风险,并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本案中,劳埃德银行集团在操纵回购利率和LIBOR基准方面,不仅不符合正当的市场行为标准,也未能识别、管理和控制相关风险,违反了FCA确保市场有效运行、促进市场完整性的两条企业基本原则。因此,FCA有权对其实施处罚。

  至于罚款金额水平,由于该公司同意在早期阶段解决,因此符合FCA结算折扣方案中30%的折扣原则。如果没有折扣的话,对劳埃德银行集团的罚款总额应为1.5亿英镑。

  对中国的启示

  加强外部日常监管。目前,对于操纵LIBOR的监管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管,本案中操纵回购利率,在金融危机期间就已经发生,这表明加强外部日常监管相当必要。我国急需建立对SHIBOR报价机构报价质量的实时监测与评估机制,及时发现报价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以保证报价的有效性。

    完善SHIBOR报价行的公司治理立法。作为新兴转轨市场的中国,加强对SHIBOR报价行的公司治理立法尤为重要。本案中FCA即要求报价行必须负责任地并且有效地采取合理的措施组织和控制其业务风险,并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当前,我国应完善SHIBOR报价行的公司治理立法,规范各大报价行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机制与科学决策机制。同时,通过法律确定每年邀请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审计的制度。其次,应进一步完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实施准则》,规范各大报价行的报价流程和报价准确性。

    通过法律明确建立监管执法和解制度。监管执法和解是指监管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就相对人的某些行为的处理达成一致,并据此作出和解决定。监管执法和解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保护利益受害方的权益。监管执法和解制度是否应当入法,一直是我国金融证券立法中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案中,劳埃德银行集团主动承认相关违法事实以及主动补偿通过SLS向英格兰银行少缴的费用,对于案件的查处和赔偿金的追回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FCA根据法律规定对其给予30%的折扣原则。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借鉴英国的立法,建立具有明确折扣标准的监管执法和解制度,提升案件查处的效率,并保证受损害方的补偿效果。

    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合作机制。随着金融全球化与国家管辖权在空间上的冲突日益加剧,国家单独监管的局限性及缺陷越来越明显,建立国际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势在必行。我国对SHIBOR的监管执法应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展开合作。本案是一个重大的跨境调查案件,FCA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开展合作调查的做法值得借鉴。

责任编辑:K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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