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静
上世纪40年代,随着世界上首家风险投资机构——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的成立,拉开了现代风险投资的发展序幕。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和创新,风险投资俨然已经成为高科技项目、创新型企业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而风险投资的出现,也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我国风险投资于上世纪80年开始引入,并在20世纪初得到迅速发展,许多风险投资机构依靠灵活的运作模式和独特的项目挖掘方法,获得了非常显著的发展成绩。但是,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来说,除了关注与项目运作和项目开发之外,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构建,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同样重要。
一、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分析
激励与约束机制是现代企业发展过程中非常关注和重视的话题,激励约束机制实质上就是根据激励约束主体的组织目标、行为规律,通过对合理而科学的手段和方法的运动,激发目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目标的行为,以确保激励约束主体能够朝着期望的目标发展。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而言,风险投资机构实际运作过程中必须要面对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激励约束问题,以及风险投资机构与投资企业之间的激励约束问题。为此,风险投资需要加强对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优化和创新,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提升投资回报。
美国模式分析。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机构重要的经营组织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创新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限合伙制当中将合伙人划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种。有限合伙人,主要是以基金、大企业和富有个人、投资银行等为主,有限合伙人的主要工作是为项目运作提供充足的投资资金。普通合伙人,为风险投资家,是负责风投项目的运作工作。其中,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金占总投资的99%,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资金只占1%。有限合伙制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利用资金比率对资本经营责任进行了合理的划分。因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项目运作中投入非常少,但是项目运作成功将能够从中获得高额的报酬,一般在20%左右,而不是单纯地按照资金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在这样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极大的调动,使其能够充分地发挥自身能力来积极运作和管理资金。同时,有限合伙制在约束机制上,有限合伙人虽然只提供1%的投资资金,但是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同时通过报告制度及时地了解和控制风险投资家的项目操作情况,以有效约束风险投资家,降低投资者的利益风险。
西欧模式分析。西欧地区风险投资机构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国家风险投资公司由政府开办,通过贷款担保、无锡贷款或者补助金形式提供投资资金。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以刺激和促进地区企业发展为主要目标。国家风险投资公司的优势在于机构投资和运作的整体性和专业性,国家承担风险投资的主要任务,这就使得风险投资的激励和约束能够以具体的制度予以规范,有效地控制了风险投资的风险,降低了风险投资市场的混乱度。
日本模式分析。日本风险投资市场中75%由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占据,金融机构附属投资风险投资公司是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日本风险投资市场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在政府带贷款贴息和担保等优惠政策的支持下,使得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更加稳定。但是,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风险投资格局,造成日本投资机构的创新意识和风险意识受到严重的约束,风险投资公司中的投资家和投资人没有得到明显的划分,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不明显,风险投资市场发展也非常缓慢。
二、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选择和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高新技术项目和创新型企业数量显著增加。然而,由于企业自身实力和资质上的不足,造成高新技术项目和创新型企业融资渠道受阻,企业经营资金非常缺乏。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家政府加大了对风险投资产业的鼓励和推动,以通过风险投资渠道改善高新技术项目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现状。就目前国内风险投资机构发展现状来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绩,并形成了许多具有雄厚实力的大型风险投资机构,但机构整体运作风险较为集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也并没有真正形成。
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选择
关于风险投资机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选择,首先应该从市场现状和企业发展现状出发,以选择最为合理和有效的激励与运作机制。通过对美国、西欧以及日本地区风险投资机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分析中能够看出,西欧风险投资机构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国家负责风险投资产业的运作,但是缺乏市场的主导性,造成风险投资行业发展过度受到政府约束,激励与约束机制中难以得到有效的借鉴和参考。而日本风险投资行业以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为主,小型和私人风险投资公司比重较小。虽然在政府优惠政策的支持下,日本风险投资行业发展平稳,但是创新意识不足,激励与约束机制并不明显,同样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反观美国风险投资机构,独特的有限合伙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一种全新的金融创新工具,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模式能够更好地调动市场资金,即能够实现对投资风险的有效控制,同时能够实现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对于我国风险投资机构而言,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和应用价值。
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创新策略
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国内风险投资机构来说,有限合伙制无疑是当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最为理想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但是,对于有限合伙制的应用和落实,必须要依靠我国法律法规做保证,为投资风险机构提供可靠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中,都对有限合作制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作用,如合伙企业法第39条款规定了合作企业对其债务,首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看出我国法律规定了合伙人只能够以普通合伙人的形式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这就使得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约束的弱化,进而严重影响到有限合伙制的事实。除此之外,在我国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同样对有限合伙制的运行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为此,必须要围绕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有限合伙制的落实制定专业的法律法规进行维护和保障,并对现行法律进行适当的修订,取消有限合伙制的相关限制,确保有限合伙制的顺利落实。
加强对有限合伙人的筛选。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是风险投资资金的的重要来源,加强对有限合伙人的筛选和建设,将是我国风险投资市场多样化发展和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大多是事业型公司组织形式,并且每年由政府进行大量财政性拨款和国有企业投资以保障风险投资机构的正常运转,不但造成了较大的政府财政压力,同时民间资本也相对非常缺乏。为此,必须要加强对有限合伙人的筛选和建设,加强对民间基金,如保险、社保等有效投资渠道的引入,以及对大型民营企业资金的吸引,以丰富风险投资有限合伙人的数量。同时,在注重有限合伙人数量提升提升的同时,还应该加大对有限合伙人质量的优化,制定健全的有限合伙人准入机制,并严格有限合伙人的筛选标准,例如有限合伙人的企业实力、注册资金以及市场运营情况等,以确保资金的稳定性,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行提供更为坚实可靠的支持。
重视对普通合伙人的培养和塑造。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项目操作的主体,也是控制项目投资素质和项目风险的关键。加强对普通合伙人队伍的培养和塑造,有利于规范风险投资市场,为风险投资争取更大收益。首先,必须要加强对普通合伙人基本素质的约束,强调普通合伙人的信誉、素质和知识能力,以及明确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投资责任意识。其次,加强对普通合伙人技术能力的要求,积极培养普通合伙人的项目运营和管理能力,并定期对具备良好技术能力和表现的普通合伙人提供出国培训的机会。此外,加强对风险投资职业经理人市场的构建,健全职业经理人口碑和声誉机制,以职业职业经理人行为和意识,真正地提升有限合伙制的运行质量和效果。
风险投资市场是我国社会经济未来发展的重要动力,风险投资市场将为高新技术项目和创新型企业的运行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解决其资金上的短缺和不足等问题。为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必须要加强对风险投资机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确立,保持风险投资市场的运行稳定性,在确保高收益、低风险的同时,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