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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蝶”者说:重罚“信息型操纵”(2)
价值中国推荐 2018-02-08 15:13 英大金融2017年第9期 解读此文 收藏此文

    那么,谢风华向恒康医疗提出了哪些“市值管理”的建议呢?

    在通过邮件发送给阙文彬的《市值管理备忘录》中,谢风华提出了以下主张:建议恒康医疗加快战略转型;建议采取收购医院、安排行业研究员调研、安排财经公关和证券媒体采访等方式改善恒康医疗资本市场形象;建议恒康医疗“加强”信息披露,将恒康医疗正在做的对股价有提升的项目向市场披露来进行“市值管理”。

    从恒康医疗在涉案期间披露收购三家医院、“DYW101”和“独一味牙膏”等事项可以看出,阙文彬采纳了谢风华、蝶彩资产提出的“市值管理”建议,并按照恒康医疗实际情况和已有的可供利用事项实施了“市值管理”行为。


    之所以说这样的披露是存在问题的,是因为恒康医疗虽然披露了收购事项,披露的内容却十分不完整。

    例如,2013年6月,恒康医疗发布收购蓬溪医院、资阳医院和德阳医院三家医院的公告。但是,关于收购对价,却未充分披露。特别是一份关于恒康医疗关联方需向收购项目介绍人支付3000万元补偿款的《补偿协议》,未向公众披露。仅披露收购结果,而未披露《补偿协议》及补偿款的支付条件和金额等情况,从实际效果上看,是低报了收购成本,增强了投资者对收购事项收益的预期,对“恒康医疗”股价产生了不实的推涨。而这,正是谢风华和蝶彩资产所建议的“将恒康医疗正在做的对股价有提升的项目,向市场‘加强’信息披露”的安排。

    关于“DYW101”项目研发情况的信息披露,也是相似。2013年6月恒康医疗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上海独一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独一味)和美国Apexigen公司等协作,研发完成了“DYW101”项目第一阶段研究。然而,“DYW101”项目实际系由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上海津曼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上海独一味不具备产品研发的条件和能力,仅为名义参与方。该公告夸大了上海独一味的研发能力,误导投资者,助推了恒康医疗股价的虚假繁荣。

    此外,于特定时间段密集进行信息披露,也是信息型操纵的一种手法。2013年6月24日,恒康医疗发布公告称,“独一味牙膏”于日前研制完毕。但实际上,该研发工作早在2011年之前就已完成;2011年2月,恒康医疗获得相关注册商标;2011年6月初,恒康医疗提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该公告发布时间与实际研发时间差异较大,选择时点披露相关研发进展,增加重大利好信息披露密度,实际是为了配合在特定时段内提升“恒康医疗”股价,便于配合实际控制人高位减持。

    总而言之,恒康医疗采取了在阙文彬预计的减持期间内,密集披露“利好”,掩饰利空,影响投资者预期的操纵手法。

    通过这一套组合拳,恒康医疗的股价逆市上涨。在2013年5月9日至7月3日期间,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1.24%,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下跌1.91%,而恒康医疗股价却累计上涨24.86%。于是,2013年7月3日和4日,阙文彬成功以20元/股均价减持“恒康医疗”2200万股(其中2000万股为“资产管理计划”所涉恒康医疗股票),蝶彩资产、谢风华亦完成了与阙文彬约定的“市值管理”目标——而这些行为,悉数被证监会看在了眼里。

    终身禁入:还请相忘于江湖

    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蝶彩资产、谢风华、阙文彬具有操纵“恒康医疗”股价的共同故意。

    因为,所谓的《研究顾问协议》的本质目的,是如何以不低于20元/股的价格减持,而不是通过“市值管理”提升恒康医疗的“真实价值”。而且,蝶彩资产在《市值管理备忘录》中还多次强调,恒康医疗须采纳并落实“市值管理”建议,才能拉升“恒康医疗”股价。这些建议中,加快收购医院、加强信息披露、安排行业研究员调研等“市值管理”手法,均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影响“恒康医疗”股价。结合信息披露不实(包括半真半假)的手法,和实际实现的高位减持效果,证监会认定,蝶彩资产、谢风华以“市值管理”为名,事实上构成了操纵市场之实。就此,证监会作出了对谢风华终身市场禁入的决定。

    在这份名称为《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谢风华)》、文号为〔2017〕20号的文件中,证监会认定:“(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其中,蝶彩资产、谢风华负责策划恒康医疗“市值管理”方案,蝶彩资产起主导作用,非法获取48,580,000元,应承担主要责任,谢风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谢风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消息一出,有人说,谢风华的A股生涯走到了头。

    也有人说,这种绝罚只具有“象征意义”。君不见,谢风华曾经因内幕交易留下案底,但他还在缓刑期间,即已成立蝶彩资产,并迅速重返市场之巅,一时“风头无两”。即使被终身禁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可以躲在幕后,操纵资产管理公司或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活动。

    甚至还有人说,被市场禁入前,谢风华或许还老老实实做生意、签合同,给稽查执法留下线索。以后再想在市场上发现他的行踪,观察他的蛛丝马迹,可就难多了。

    这里,我们或许可以借鉴其他成熟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

    例如,在香港,证监会本身并不能作出市场禁入决定,而需要向法院提起诉求。法院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则不得在香港市场“直接或间接取得以及处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或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或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此外,当事人还将被要求支付一笔巨额保证金,一旦有迹象表明其“卷土重来”,保证金即将直接被证监会稽查部门征用,用于调查其是否“重操旧业”。而且,在举证责任方面,也有不利于市场禁入者的安排:证监会得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求,要求当事人证明自己安分守己,不曾妄图重返证券市场。

    而在美国,SEC推行的一项名为“内部人告发(whistle blower)”的制度,可以有效地推进法律政策与监管措施的实施。2011年以来,SEC就大力推进这一计划,用现金奖励那些提供情报或线索的内部举报人。自2012年始,SEC 已经累计向举报者发出奖励约1.56亿美元,而通过这些线索,SEC为投资者追回了大约1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证券市场是个江湖,本就没有不透风的墙。试想,如果可以在中国落实这一制度,或许将有效地威慑那些已被罚出场却不甘寂寞的“犯规者”,让他们不再敢轻易踏入证券市场。

    或许我们还可以借鉴“毒树之果”规则,一旦有证据表明,在审的IPO、并购或转售项目,背后有被实施了市场禁入的“世外高人”在指点支招,那么该项目立即停止审核,甚至直接被否决,到彻底排除这位“高人”的影响,才能重新开始审核。还是那句话,徒法不足以自行,唯有具体细化的做法安排,才能确保“禁入者”真正从此告别证券江湖,不再归来。
责任编辑:K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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