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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要高标准补短板(3)
价值中国推荐 2018-09-12 14:30 国际融资2018年第5期 解读此文 收藏此文

    当前,数据产业及其从业者,包括数据交易平台,已试图通过个人信息隐身份的方式,实现隐私保护与数据利用的平衡。然而,何谓个人信息隐身份?个人信息隐身份的法理基础何在?个人信息隐身份后能否流通和再利用?法律应当对此如何定性与评价,在将来立法中是否应对此进行明确等一系列的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发展大数据产业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但目前为止,中国国内对个人信息隐身份的论述一般只集中在计算机领域,鲜有组织、个人对此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论证。

    记者:那您怎么定义“个人信息隐身份”?

    周汉民:我认为可将“个人信息隐身份”定义为:数据控制者将数据集中可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进行删除或者改变的过程。简单而言,即为去除数据集中个人可识别信息的过程。合理恰当地运用隐身份技术可以较好地实现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平衡,而一旦隐身份技术被滥用,或者隐身份的行业标准难以一致,隐身份就难以实现本应具有的法律效果,甚至可能导致新的隐私风险,乃致影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因此,在将来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中,亟需对个人信息隐身份制度进行规范。


    记者:您对个人信息隐身份制度立法的建议有哪些?

    周汉民:第一,完善个人信息分类,将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限定为个人身份信息。为了充分发挥隐身份技术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中的作用,在将来立法中,首先应当完善个人信息分类,明确法律要保护的是“个人身份信息”而非广义上的“个人信息”。只有从概念上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

    第二,确立数据流通的隐身份原则,明确承认隐身份后的个人信息的可交易性。法律所要禁止的是针对身份信息的交易。个人信息隐身份,即不再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信息也难以再识别到具体个人,在不重新识别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隐私的风险。个人信息隐身份之后的隐私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在符合相关隐身份标准的前提下,应承认个人信息隐身份具有可交易性。从国外国际法来看,已经有部分国家承认了个人信息隐身份是个人信息利用之前提。在将来立法中应当确立隐身份原则,明确隐身份是信息再利用和流通之前提,数据提用人和数据使用人在数据脱离可识别身份标识的情境下完成流通,禁止未经隐身份的个人信息进入流通。

    第三,重点规制、管控个人身份再识别行为。如何合理控制具备再识别能力或动机的数据使用人从事再识别行为,将成为未来数据利用与流通中的重要议题。这就需要对再识别行为进行规范,而规范个人身份的再识别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方面,数据提供人可依据数据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数据使用人不得从事个人身份再识别行为,限制数据的使用和披露;另一方面,立法中应明确禁止数据使用人以任何目的从事身份再识别行为,并追究从事再识别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将来的个人信息专门立法中,应当以兼顾保护个人隐私和促进数据流通为目的,重点规制个人身份的再识别行为,禁止数据接收人、使用人以任何目的从事个人身份再识别。

    第四,建议在中国出台专门立法之前,政府应当引导行业优先制定个人信息隐身份的行业标准,作为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的重要准则。行业隐身份标准的统一,可在数据利用中降低明显的隐私风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积极推动大数据健康有序的流动

    记者: 发展“数字经济”,需要推动数据安全可控的流通。您在2018年“两会”上表示,发展“数字经济”,就要鼓励基于数据融合的跨界合作和模式创新,实现数据创造新价值。为此,则需要完善数据资源的流动性和可获取性,探索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集“技术、安全、监管”为一体的合规权威的数据价值流通渠道,进而支撑和促进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您能否就数据健康有序流动的重要性展开阐述一下?

    周汉民:好的。中国大数据产业继续保持强势增长态势,预计未来五年,大数据技术和服务产值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30%以上,对大数据的价值挖掘将快速渗透到产业的方方面面,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能”。据工信部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大数据发展调查报告(2017年)》显示,企业的迫切希望主要集中在法规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政府更多地开放和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等方面,也就是说,数据资源的有效合规流通与利用非常重要。这是其一。

    其二,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最主要的数据记录方法与载体,由于设计人的差异,数据之间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定义情况。同时,当前“数据即资产”的思想逐渐被接受,参照有形资产(物权),对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保护意识已萌生,但除数据使用权这种适应数据非消耗品特性的权利外,另外三项权能当前还未完全清晰,对未知的顾虑也加剧了数据孤岛的形成。从历史演进过程来看,数据孤岛天生存在,并且还将不断产生。一个机构内部如此,在不同组织间更是存在割裂的数据孤岛。因此,打通数据孤岛,充分发挥各岛、各域数据的作用,实现数据的快速可靠连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其三,国际上数据市场始于2008年,得益于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征信体系和政府数据开放,企业间的数据交易较为活跃,目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有Infochimps、Factual、Datahub等。中国国内数据交易起步于2014年,有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华中大数据交易所(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所(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武汉)、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钱塘大数据交易中心(杭州)、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沈阳大数据交易中心、广州大数据交易中心等。但总体而言,中国数据交易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一方面,政府应把握大数据产业高速发展机遇,支持鼓励数据跨行业流动,推动全产业链价值传导和价值实现。另一方面,也要捍卫社会基础价值,对数据流通实施必要的监管,明确行业发展底线、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防范系统性风险。这样才能使数据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

    记者:那么,如何引导数据健康有序流通呢?您的建议是什么?

    周汉民:我有五点建议:第一,从规范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看,需要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明确地方政府相对应的监管执行机构。第二,从维护市场公平性和统一性出发,政府应加强数据流通全范围监管,对各类数据流通方式和应用场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交易违规、契约失灵和企业管理失效等带来的风险。第三,建立制度体系,打击非法数据流通。第四,借鉴国际经验,推进以流通为目的的审慎监管。第五,推动数据“按应用场景、按业务需求”有序流动,组织行业专家评估应用场景驱动的数据流动行为,形成一批针对特定应用需求的数据加工、质量控制、隐私保护、传输安全等标准规范,树立一批典型的面向应用场景的数据流通案例,作为全行业推广的典范。

    记者:您刚才谈到建立打击非法数据流通的制度体系建议,能否就此详细谈谈?

    周汉民:一是要建立数据流通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危害国家安全、通过不法手段获取、涉及个人身份信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及企业商业秘密等数据的流通。二是要实施数据流通业务备案制度,涉及数据流通的企事业单位均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数据采集公示文本、隐私保护策略、数据接收者/使用者及应用场景等。三是要建立安全风险报告制度,数据流通主体(企业、数据交易平台等)应对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的数据流通进行风险评估,及时终止不当流通行为,并向国家数据流通主管部门报告。四是需试点数据交易记录制度,所有的数据交易均应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进行,数据交易机构应当对所有的交易主体、交易产品和交易时间等进行记录,确保数据交易过程的可追溯。从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角度出发,加强跨境数据流通的研究和管制。

    记者:您刚才谈及借鉴国际经验,推进以流通为目的审慎监管的建议,国际经验是怎样的?中国该如何借鉴并形成自己的审慎监管机制?

    周汉民:从全球看,大数据政策主要有美国和欧盟两种取向。作为互联网强国,美国更注重市场效率,强调大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创新动力,对于可能与个人隐私产生的冲突,则以解决问题的态度来处理。欧洲则倾向于从保护人权的角度看待个人数据商业利用问题。但不同的保护模式开始妥协和融合,2016年4月,欧洲议会在通过号称史上最严苛的数据保护规定《统一数据保护条例》的同时,也明确指出要“去除障碍,释放机遇”,建立欧洲“数字统一市场”。

    参照美国与欧盟的监管政策,我认为,中国应探索和建立适合国情的数据流通体系,寻求个人数据保护和商业价值利用的动态平衡,通过明确的监管要求、清晰的行为边界、透明的市场规则和公正的第三方服务,规范和引导数据健康有序流动:一是支持鼓励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先行开展数据及数据衍生品的交易,支持试验区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发展。二是鼓励试验区政府部门通过数据交易机构,有效、合规地采购数据创新应用和数据服务。三是鼓励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在风险可控、流动可溯、应用可查的基础上推动政府数据的定向开放。(人物摄影杜秋插图摄影陈玉欣)

     点击周汉民

    周汉民,上海市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副主席,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上海市委主委,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曾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副院长兼法学院院长,上海浦东新区副区长兼任上海市青年联合会副主席,中国驻国际展览局代表,世博局副局长、世博会执委会副主任。

    他主编过《国际贸易法》、《关贸总协定总论》、《世界贸易组织总论》、《中国外经贸法律新制度》、《十年世博路》和《Ten years:Expo and Me》以及《世博会中、英、法用语辞典》等专著,主持翻译并出版《纪念<国际展览会公约>签署75周年》,发表论文200余篇。

    他在国际经济法、中美贸易关系、关贸总协定等问题的法律研究方面卓有成效,多部专著获奖。与汪尧田教授合著《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连续八版,是中国第一本全面阐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专著。
责任编辑:K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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