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融新规对投资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所投资金融机构加强穿透监管,约束范围之广、要求之严、规格之高前所未有,将有利于产融结合,促进金融回归主业,回归“以融促产、以产带融”的初心,实现产业和金融良性互动发展。
文 | 吴洁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和综合经营的广泛实践,越来越多的实体企业实施产融结合战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了金融机构,通过产融相互协同,促进了实体和金融的良性互动发展。但部分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也出现了一些乱象问题,如在没有取得金融牌照情况下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借助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之名迅速扩张非法金融活动,部分企业与所投资金融机构业务关联性不强、以非自有资金虚假注资或循环注资、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等,这容易助长脱实向虚,导致实业风险与金融业风险交叉传递。
针对这些问题,监管大力出击。3月28日,中央深改委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产融新规),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正式发布,产业投资金融迎来史上最强监管。产融新规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严格限制,为投资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提供了规范的行动指南。
产融新规对投资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所投资金融机构加强穿透监管,约束范围之广、要求之严、规格之高前所未有,将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一起,构成央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大审慎监管的基本制度。可以预见,产融新规会对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有利于产融结合,促进金融回归主业,回归“以融促产、以产带融”的初心,实现产业和金融的良性互动发展。
严格约束股东资质
当前,产融结合的主体根据企业属性,大致可以分为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互联网企业四种类型。根据参与金融机构投资的不同程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参与程度高的企业不仅控参股了多家金融机构,而且形成了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平台;参与程度较高的企业参控股了几家金融机构;参与程度一般的企业大多以财务投资为目的,持有一些金融机构的参股股权,或者受牌照监管的约束,通过参股多家金融机构曲线持牌。
产融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股东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一般性财务投资,不作过多限制;对主要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要求建立规范的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真实性、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监管制度,并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具体条件。
根据正面清单,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
根据负面清单,对于商业计划不合理、盲目向金融业扩张、投资金融业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薄弱的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要严格限制,防止其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对于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的企业不得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而且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企业,设置了禁入时间,5年内不得再投资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此外,还加强了对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转让和拍卖的管理,避免非金融企业违规恶意质押、转让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这些规定增强了非金融企业对所投资金融机构负有的责任,保障金融机构合规经营、自主经营。
对于控股股东,更加高标准、严要求,特别设置了四个条件:一是核心主业突出,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二是资本实力雄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原则上需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相关行业监管要求;三是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简洁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四是管理能力达标,拥有金融专业人才。这四个要求体现了金融“严监管、控风险”的总体思路,特别是“两个40%”的定量指标,对金融机构控股股东资质具有硬约束,目前部分非金融企业可能难以满足监管红线。加强对企业净资产、权益投资余额等的限制,将有效制约高负债高杠杆、资本实力不强的企业控股金融机构,切实保障金融机构资本持续补充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严格牌照数量限制
产融新规强调对企业过度投资金融机构要进行限制,限制企业投资与主业关联性不强的金融机构,防止企业过度向金融业扩张。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布局金融业成为普遍现象,受监管谨慎态度限制,仅有几家互联网巨头如蚂蚁金服、腾讯金融等取得了金融牌照,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绕道监管,打“擦边球”,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开展金融活动,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