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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中国推荐 2014-07-18 23:13 中国连锁2014年第7期 解读此文 收藏此文

  

  工商总局展开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

  工商总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开展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7月起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行动,以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和团购网站为重点整治目标,以电子产品、儿童用品、汽车配件、服装、化妆品和农资等为重点监管商品。

  商务部:《电子商务法》有望明确赔偿责任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近日表示,今年商务部将重点配合人大财经委起草《电子商务法》,该法有望对电商平台商品质量管控责任、网上商品质量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相应规定。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组织起草《电子商务法》。从起草组成立至2014年12月,首先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有关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将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沈丹阳介绍,去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今年前五个月,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约为32.5%,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网络零售作为新生事物,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一些问题显现出来,例如网络欺诈、售卖假冒伪劣商品和个人隐私信息被滥用等都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这些问题具有跨地域、跨部门的特征,需要各级各部门协同共管才能有效解决。

  沈丹阳还透露,商务部还将拟定急需的部门规章,比如《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等。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违法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6月15日表示,工商部门将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食品企业信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使食品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马正其是在15日举办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日活动上作上述表示的。

  为转变监管方式,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近期,工商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运用信用监管方式促进市场诚信经营的政策措施,包括开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受处罚案件信息等向社会公示,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

  马正其说,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使食品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需要政府、市场、社会、企业等多元共治。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执法协作、信息通报等机制。消费者协会应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引导行业、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新闻媒体应对失信企业进行曝光,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宣传。

  今年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7个部门联合主办,于6月10日至22日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主题为“尚德守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医药零售连锁企业上书抵制网上售药

  一条试水开放网络的征求意见稿,正引发药品线上、线下零售两股势力前所未有的大对决。这一切都是从今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副局长尹力赴粤调研医药电商监管与发展,首次探讨开放部分处方药网上销售和互联网上医保消费办法开始发酵。而仅仅一个月后,5月28日CFDA便正式推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政策风向调整之快令众多传统医药零售企业措手不及。

  于是,备受业绩威胁的数十家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四川德仁堂、老百姓大药房、新疆百草堂、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等)决定集体上书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商务部,强烈反对全面放开网上开售处方药和“零门槛”网上售药。线下零售药店列举了线上药店“监管难度大,众多违规经营企业将挤占正规实体药店市场份额在内的“四宗罪”,竭力要将销售渠道资源继续维护在其现有的势力范围内。

  四川省医药商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四川德仁堂董事长邹康禄表示,若盲目降低网上药店准入门槛,药品配送过程的运输条件将难以保证,将直接威胁药品内在质量。不仅如此,互联网出售处方药放开,将使网络销售假处方成为可能。

  “一元注册资本”惹争议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3个月来,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大幅降低,民间投资热情高涨,新登记企业出现“井喷式”增长。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注册资本仅为一元的企业。

  如何看待上述现象?其中到底蕴含着怎样的风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国务院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为“一元公司”的出现提供了合法性。改革启动首月,全国新登记“一元企业”59家。

  “我个人觉得设立这种一元公司 是不符合现行立法精神的,虽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鼓励设立注册资本为一元的公司。”蒋大兴指出,独立的法人,要求拿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即使在公司开办之初,公司的对外财务责任,包括人员工资、必要办公设施的购买和租赁等,肯定也远远超过一元。

    刘俊海对蒋大兴的意见表示赞同。他认为,对“一元公司”,一不禁止,二不鼓励。允许它出现彰显社会包容度。但是,注册“一元公司”将很难赢得投资者和交易伙伴的信任,这也是市场的选择。

责任编辑:K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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