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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力A案:捉妖险 除妖难
价值中国推荐 2016-07-18 17:35 英大金融2016年第6期 解读此文 收藏此文

  很多时候操纵者只需要及时转移收益,呈现一个“没有违法所得”的结果,最多才会被处罚三百万元。这让许多“高段位”的操纵市场者更为有恃无恐。因此,要减少甚至杜绝市场操纵,既要“捉妖”,又要“除妖”,编织一张更为严密的法网。

  林海

  巴菲特曾说:“别人恐惧时我贪婪,别人贪婪时我恐惧。”但多数投资者毕竟很难拥有“股神”的定力和冷静,于是,有人就会利用逐利的心态做如下手脚:


  在大盘大跌时,有些股票仍然逆市涨停,背后的操盘手,还与诸多投资者进行了势头完全相反的买卖选择。这时,不只一个操盘手还会声称,并未提前沟通,而是仅凭“默契”就能进行资金接力,直到散户接盘为止。于是,妖股们应运而生。

  不久前,证监会披露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鑫富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建林、吴峻乐)〔2016〕41号》,在11亿元的罚单的背后,被称为2015年“妖股之王”的特力A操纵案浮出水面。

  “追涨杀跌” 两度出手

  在2015年7月10日至8月28日期间,中鑫富盈、吴峻乐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1个交易子账户,吴峻乐控制使用“厦门信托—凤凰花香二号”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8个交易子账户和“罗某”等4个个人账户,对于特力A进行了价格操纵,造成其逆势连续涨停,而当时的大盘,正经过股灾,仍然在深度调整中。

  具体的操作手法,无非“追涨杀跌”。从7月10日至8月28日的35个交易日内,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集中资金优势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特力A。申买力度之大,使他们在其中24个交易日内,申买量达到排名第一。其中7月14日,买入量占整个市场成交量的48。94%。同时,在自己持有或控制的账户组间,进行反复倒手交易。

  仅在其内部倒手的成交量,就占到市场成交量的5%以上。7月10日至8月28日期间,中鑫富盈、吴峻乐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特力A共计7117337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特力A的交易数量,占整个市场成交量比例最多时达到15。32%。

  在这样的反复倒手和集中追捧攻势下,特力A在大盘深跌的情况下,出现连续涨停。记录显示,自2015年7月9日起,特力A从9。88元的低位爬升至8月13日的50元,短短25个交易日共有11个交易日涨停。资金出逃无望的散户投资者在颓势中找到这根救命稻草,纷纷跟进。结果,在50元的高位,主力资金突然离场,股价连续下跌,到9月14日“腰斩”为21。32元。令人费解的是,特力A此后又受到一阵哄抬,涨至10月23日的87。10元。一轮下来,中鑫富盈、吴峻乐分别获利1。47亿元和1。73亿元。

  7月2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又与吴峻乐合谋,用同样的手法交易另一支名为得利斯的股票。仍然集中资金优势及持股优势,进行连续买卖的手法。交易量一度占到整个市场成交量的35。49%。同时,在所控制的账户组间,反复倒手交易,在9个交易日内进行了304万股的“倒手”。彼此之间的倒手,交易量一度达到整个市场交易量的20。22%。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次价格操纵中,中鑫富盈和吴峻乐非但没有盈利,反而分别亏损了3千余万元和1。8亿元——因为其遭遇了更为强势的股灾,由于资金方的安全要求,巨额证券被强行平仓,没能等到接盘,自己只能被迫清盘,造成严重亏损,可谓“偷鸡不着蚀把米”。

  连罚带没仍有不足

  不过,证监会并不体恤其不幸亏损,仍然认定,中鑫富盈、吴峻乐通过多个交易子账户,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反向卖出获利。依法没收中鑫富盈违法所得约1。5亿元,处以约4。4亿元罚款;没收吴峻乐违法所得约1。7亿元,并处以约3。5亿元罚款。

  对此,市场是支持声一片中带有一些惋惜。对特力A操纵案的严厉查处,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特力A被查处前的19个交易日内,该股走出17个涨停、2个跌停的走势。股价被市场操纵明显,而且该公司股票的市盈率在10月23日收盘时也已超过2000倍,泡沫非常巨大。因此,对特力A操纵案进行查处,不仅有利于抑制市场的投机炒作行为,打击操纵市场者,同时也有利于抑制股市泡沫的快速膨胀。严查特力A操纵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毕竟市场的这种投机炒作与股价操纵,最终都是要由散户投资者来买单的。

  不仅如此,有市场人士提出,在“捉妖”的问题上,证监会的铁拳还可以更“强硬”一些,以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达到严惩市场操纵者的目的。一种最强烈的诉求是,“捉妖”要更及时、准确。

  特力A原本在9月24日到10月9日这段时间内被要求停牌自查,但是并未自查出什么结果。此后,该股在先走出两个跌停板之后,又接连拉出8个涨停,将该股的“妖性”体现得更为淋漓尽致。如果能在停牌自查之时,就将操纵股价者捉拿归案,至少可以避免后来的“妖性”继续大发。

  此外,市场人士还提出,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追究股价操纵者的民事责任,让股价操纵者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特力A操纵案中,那些高位买进特力A股票的投资者,是否能向市场操纵者主张损失赔偿?应当说,这个问题,无论在实体认定上,还是举证程序上,都给证券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工作提出了难题。

    把脉“妖股” 加固法网

    如果盘点特力A、海欣食品和上海普天等“逆市而动”的股票,会发现共同的特点。

    首先,妖股总让人猝不及防。这类股份的流通股份一般比较小,前期炒作也没有太多跟风,这使得庄家获得大量筹码后,就可以比较容易控制价格,当“妖股”刚刚启动,多数投资者会认为它是不可持续的,一般不太在意。不过,在炒作到一定程度后,各路资金均愿意高价彼此接力,直到最终只剩下散户,那就是“腰斩”之时。

    特力A就是这样的例子。这只本身没有重组消息或超级业绩的股票,连续多日多轮涨停之后,主力陆续离场。在最后的几日,各大机构均是净卖出,而入场的则是激进和健忘的散户资金。

    其次,妖股总会抓住法律“空缺”。尽管《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七十七条也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等方式操纵证券市场。但是在实践中,要认定合谋与操纵,实际是非常困难的。

    在特力A案中,如果不是吴峻乐主动提供线索,并供认存在合谋,在稽查和处罚时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约定与合力,恐怕将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还可能不了了之。

    尽管《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也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以特力A案为例,如何确定操纵市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哪些投资者应当受到补偿,是那些最终的证券持有者,还是那些高位持仓低位“割肉”的投资者?应当补偿多少,是以其亏损额为计算标准,还是以操纵者的非法受利为计算依据?这些都缺乏明确的实体法依据。而在程序方面,由于不存在集团诉讼制度,适用于消费者的集体诉讼制度又不能适用于投资者,也不存在美国华尔街的原告律师征求授权、风险代理、胜诉后再收高额律师费的制度,要推动操纵者进行民事赔偿,在程序上也十分困难。

    细心人一定会注意到,对于中鑫富盈和吴峻乐的行政处罚,只计算了特力A的操纵获利,而未提到导致他们亏损的得利斯。因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有违法所得时可以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只能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实践中,很多时候操纵者只需要及时转移收益,呈现一个“没有违法所得”的结果,最多才会被处罚三百万元。这让许多“高段位”的操纵市场者更为有恃无恐。因此,要减少甚至杜绝市场操纵,既要“捉妖”,又要“除妖”,编织一张更为严密的法网。具体而言:

    一是优化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动“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安排。比如说,在出现异常交易和集中倒手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存在市场操纵,除非当事人可以自证清白。

    二是完善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机制,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梳理操纵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哪些投资者的哪些损失能够受到补偿。

    三是建立受损投资者的集体诉讼或集团诉讼机制,避免散户单枪匹马挑战经验丰富、财大气粗的操纵者。

    四是建立中介机构的优先代赔机制,清查操纵行为与合谋行为集中出现的营业部,由其所属的证券公司先行赔付。在证明该公司与营业部的内控管理完善的前提下,其可再对操纵者进行追偿。

    五是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论操纵者是否获利,都可以根据其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对其开出天价罚单,再将这些罚金用于补偿投资者,从而起到罚一儆百的作用。

    用证监会发言人邓舸的话说,对于那些严重损害资本市场的“三公”秩序的行为,证监会下一步还将严厉打击。对于那些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勤勉尽责法定义务,违反了市场“看门人”的诚信原则,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那些内幕交易滥用“内部人”的消息优势与其他投资者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证监会都将保持高压态势。

    而从长远看,对于肩负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证券监管部门,在高压捉妖的同时,或应不断完善制度,为市场各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将为彻底“除妖”提供一个治本之道。
责任编辑:K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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