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志前
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出席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发言时提到,要更加注意上市公司的分红,从长期看,如果上市公司不对股东分红,就是击鼓传花。他为前段时间高调分红的神华点赞,也批评一些上市十多年不见分红的“铁公鸡”。
随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曹勇也在2017年第二期董高监高级研修班上表示,希望上市公司大股东要有诚信思维,对上市公司的承诺要履行,对现金分红要支持。
监管层密集喊话上市企业要拿出真金白银回馈投资者,意在“保护投资者”。但没有一种分红制度是完美的,高送转有其不利之处,在强调现金分红的同时也要谨防企业高派现的情况。
警惕“高送转”
这并不是监管层第一次强调现金分红。在20 世纪90 年代我国资本市场形成之初,很多上市公司也不愿意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率普遍较低,不分红企业较多。针对逃避分红的现象,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将现金分红与企业再融资挂钩,逼迫企业进行现金分红。
此次,证监会选择在这个时间点再一次对上市企业喊话,与近期市场热炒的“高送转”有关。而在谈“高送转”之前,先要理解现金分红与送转股之间的区别。
在欧美成熟的股票市场,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馈投资者的主要方式,直接表现为上市公司净资本的减少,股票转让虽也有资本利得,但它只是投资者之间对投资收益的再分配。同时,现金分红也可以反映出企业利润的真假,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或者为上市圈钱而进行业绩造假,这样的企业也很难拿出真金白银来给投资者分红。所以,能够向投资者进行高分红的公司,其利润的真实性是相对可信的,特别是连续多年向投资者进行高分红的公司,这样的“现金奶牛”基本上是大蓝筹。
但也有一些上市公司不愿意进行现金分红,转而采用送股或转增股票的方式来回馈投资者。
送股就是股票股利,是指公司将应分给投资者的股利以股票的形式发放。从会计的角度来讲,股票股利只是将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入股本账户,是在股东权益账户之间的资本转移,上市公司的权益并没有改变。转增股本就是通过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与送股略有不同的是,转增股不属于利润分配范畴,是将资本公积金转为股份给投资者。
上市公司采用送股或转增股分配的实质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实施“送转”方案的公司并不需要对投资者有实质性的支付,公司资产没有减少,利润依然留在企业内部。实施“送转”之后,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变,持有股票的总价值也未发生变化。但公司股本总数有所扩大,每股收益相应缩小,在公司“送转”方案的实施日,股价也会做除权处理,相应被调低。
在中国早期的股票市场,每10股派送红股和转增股本5股及以上就算是“高送转”了。在2002~2007年之间,两市的最高送转均未超过“10转10”,且“10转10”送转的公司在30家上下。但后来,这一个数字游戏被A股市场蜂拥追捧,上市公司们争先恐后加入该阵营,并不断刷新高送转记录。这两年参与高送转的上公司越来越多,“10转10”已经十分普遍,10股转增20股,甚至30股的也已不罕见。
上市公司如此青睐“高送转”,主要是因为,在我国A股市场上,“送转”股票常常伴随股价的上涨,尽管企业本身利润并没有明显增加。这可能是因为我国是一个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市场,非理性投资和投机炒作盛行。上市公司在实施“高送转”除权之后股价大幅降低,使得投资者的准入资金门槛相对降低,吸引了小规模散户的投资兴趣。同时,也有一些非理性的投资者认为,“高送转”之后股价一定会有填权的过程,因而喜欢投资高送转股票。
值得警惕的是,很多采用“高送转”分配的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较小,股价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就被炒高。且高送转扩大了公司股本却并没有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当上市公司的业绩成长不足以支撑股本的扩张时,“高送转”就会摊薄公司的各项相关财务指标,使得其每股收益下降。同时也将面临下一年度因净利润增长与股本扩大不同步而再次降低每股收益的风险。这也是证监会近期批评一些“高送转”企业的主要原因。
拔毛“铁公鸡”
细数历史并不算长的中国股市,证监会也多次强调上市企业要现金分红。
从2000年开始,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和家数不断增加。2016年,共有2031家公司实现了现金分红,共计8300亿元,十年时间增长了十倍,其中有1128家公司已连续5年现金分红。
尽管如此,仍有不少具备分红条件的企业没有分红,有81家公司自2000年来从未分红。更有甚者,连续24年一毛不拔,成为A股市场上最“铁公鸡”的企业。
从两市目前给出的数据可以看到,这些分红的企业多数属于沪深300指数范畴,是主板市场的中坚力量。很多国有上市银行和大型国有企业连续多年实施现金分红政策,昭显了蓝筹股公司的稳健投资价值。
但在现金分红增加的同时,A股圈钱的状况仍未改变,投资者更是要警惕一些企业异常高派现的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显示,有些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之后再进行融资。显然,这些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目的并不是将利润回馈给投资者,而是想要获取更多的融资,从市场上圈回来更多钱,属于“放长线,钓大鱼”的做法。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超出自身能力进行高派现,很可能会带来经营绩效下滑、成长乏力等不利后果,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经营。而对投资者来讲,现金收益还需上缴一定比例的税收,而股价除权并不剔除税收因素,这样的现金分红对投资者可能是得不偿失。事实上,上市公司异常高派现看似企业很大方,实际上对公司未来发展并不利,最终还是会损害股东的长远利益。
分类监管
由此看来,没有一种分配政策是完美的,采用何种的分配政策,主要应让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来决定。
对于成长期的上公司,因企业发展和扩大再生产仍然需要资金,如果将分红资金留在企业,不仅减轻了企业融资的压力,也可以给投资者提供扩大投资的渠道。微软、苹果等企业上市多年也没有现金分红,但这些企业的迅速成长,也给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回报。
对于成熟期的上市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的边际收益下降,企业投资的动力不足,而企业现金流充裕,给投资者提供现金分红是最佳选择。苹果公司在连续17年不分红之后,也提出了高达450亿美元的分红方案。
毋庸置疑,监管层出台强制分红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对于有分红能力而又长期不分红的上市公司进行惩罚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一刀切”地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现金分红,不仅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不是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强制分红虽然看上去很美,但实际未必能让投资者享受到应得的回报,甚至在分红热中还要时刻警惕企业高分红背后的圈钱动机。
而且,我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都不尽相同,强制分红制度的“一刀切”不仅会影响企业自身的经营,还很有可能会使市场释放扭曲的信息,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因此,必须坚持分类监管的原则,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上市公司提出不同的分配要求,让上市公司有更大的自主空间和选择权。这不仅在是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是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作者系本刊编委、中国建投投资研究院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