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沙箱相当于监管机构工具箱中的一部电脑,它可以事先模拟金融事件的发生、发展与衰亡过程,给监管者和金融创新企业留出足够多的磨合时间。
文 | 肖飒
金融监管沙箱(Regulatory Sandbox),是指在监管机构的主持与监控下,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安全环境中,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允许一些金融企业或科技公司开展金融创新“实验”,无论实验效果如何,事后都不追究企业的违规责任。
“沙箱”一词原本为计算机术语,特指一种虚拟技术,通过限制代码访问权限,在沙箱中的任何操作都不会对沙箱外的模块造成影响。将“沙箱”运用到金融监管实践,英国首当其冲,英国政府将金融科技的标签贴在了自己身上,就要给全世界看看自己的诚意。
今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银监会等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先后透露出了对监管沙箱的兴趣,旋即在中国掀起了一股监管沙箱讨论热潮。
在安全环境中进行创新
6月16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监管沙箱的最新动态:第二批接受监管沙箱测试的企业名单已经确定,将在与被测试企业确定好测试参数并建立起消费者防护墙后,正式开始第二批测试。同时,该机构已经开始接受第三批监管沙箱测试申请,第三批测试将于2017年11月进行。
由此可以看出,自2015年正式设立监管沙箱制度以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对它的应用频率在提高。同时,阿布扎比金融服务管理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等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也开始接受监管沙箱理念,尝试对本国(地区)的银行、金融科技公司等金融机构(部分国家仅限于初创型金融科技公司)展开为期3~6个月或弹性期限的监管沙箱测试。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作为创始人,其操作最具代表性。第一阶段,该机构会对那些申请参与监管沙箱的企业进行筛选,从企业创新的适用范围、实质创新性、消费者收益性、对监管沙箱的实质需求、对监管沙箱的准备程度五个维度对申请企业进行考评,选出适合的企业来进行测试。第二阶段,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会根据筛选出来的金融企业欲测试的产品或服务,选择适宜的金融消费者。第三阶段才是允许被测试企业向圈定的消费者群体推送金融产品与服务。
在监管沙箱之中,被测试企业获得了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默许的有限金融许可,可以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牌照的情况下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只要这些创新项目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不违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监管目标,该机构便不会对企业采取任何执法行动,但是它保留了随时终止测试活动的权利。此外,为了最大限度地鼓励创新,监管沙箱并不会对被测试企业制定过多的统一运行规则,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可以向企业发出个性化的指导意见。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其一,尽管监管沙箱测试需要对申请企业进行选择,但其测试的实质内容是这些企业所推出的创新性金融产品或服务。其二,监管沙箱概念中所提到的“安全环境”,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2015 年 11 月递交给英国财政部的沙箱监管可行性与实用性报告中做出了相关说明:“这将是一个在被测试企业不进入真正市场的情况下对其产品进行测试的环境”。也就是说,所谓的安全环境,是专门构建出来的一个虚拟金融环境。
中国也需要金融试验田
通过在虚拟环境中的实验,监管沙箱制度跳出了传统的金融监管思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希望借此为金融创新提供必要的土壤,同时也为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规制的变革指明方向。这种创新性的金融监管制度,对于中国的金融市场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虽然存在一定问题,但总体而言还是值得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的行业。为了解决市场创新与监管审慎的矛盾,可以采取监管沙箱这类“金融试验田”的方式,允许金融企业或科技公司把创新性产品或服务拿出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沙盘推演。参加测试的金融消费者需签署法律合同,确保其合格投资人身份和自愿参加的意愿。通过测试,推演出某一款金融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压力测试报告、监管的时间节点和抓手,最终给出一个市场投放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这种测试可以降低创新成本。笔者曾接触过一家准备开展金融创新尝试的浙江企业,在已经花费了人力、房租、设备等成本500余万元之后,经律师、金融专业人士共同评估,认为该项目涉嫌违法,较大可能会被监管机构叫停,遂不得不终止项目进展。如果当时已经有了监管沙箱制度,该企业便可以先行投入小笔资金进行测试,证明产品适宜投放市场后再大范围招兵买马。届时,由于监管沙箱测试成功,也有助于这款金融产品获得更多投资人和业内人士的认可。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有了监管沙箱,便可以提前看到金融创新发展的全貌甚至全周期,通过对记录数据的分析得出更为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监管效率。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多变,各国竞争加剧,为增加金融业的发展后劲,出于保护金融创新的需要,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政策时往往抱有“让子弹飞一会儿”的良好愿望,但一些不法分子也因此钻政策空子,欺骗金融消费者,影响金融稳定大局;还有一些金融业态因为与金融市场发育现状不相容,也会给市场带来扰动,这些都是不被允许的。如何在培育金融新生力量的同时,防控蛀虫侵扰与不合时宜的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是摆在监管机构面前的难题。防控金融风险,最难的是预测金融风险的“裂度”,正如预测地震裂度一样,准确率有待提高。但是与自然科学不同,金融风险更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不可能是单纯提高科技水平就能够解决的。这时如果采取社会试验的方法,有助于监管机构抓住问题本质,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经验总结和教训吸纳,制定更优的应对规则和紧急预案。
从其原理出发,监管沙箱制度的应用范围可以不囿于对金融新产品、新业态的考察,这些操作的作用对象是金融创新的“种子”,对于金融创新的“土壤”,是否也应该更多地进行一些调整实验呢?由于法律的严肃性,不可能强人所难地期待法律、法规制定者可以预见市场发展所带来的诸多可能性,这就造成了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先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后来的金融发展进程。重要的法律底线当然要守住,但是几十年前制定的一些行政规章是不是应该适时地进行清理或修改呢?提高法律效率,反哺经济、金融发展,是相当有必要的。在这个过程中,为防止步子迈大了,采取沙盘推演的办法,重新梳理金融行业的规章制度,在保护法律尊严的基础上优化部门法,值得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