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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君:开放是农村金融的突破口
价值中国推荐 2007-01-29 10:09 财经2007第1期 解读此文 收藏此文

  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要在6个省区试点“低门槛严监管”的农村金融准入政策。这标志着关闭已久的农村金融市场,终于要开放了。消息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尽在预料之中。

  此前不久,人们还在为农村金融改革的缓慢进展而倍感挫折。2006年12月中旬,在世界银行和中央银行共同举办的研讨会上,十多年前就参与农村金融研究的学者感慨:今天农村金融领域研讨的某些题目,已经成为十多年不变的老生常谈。其中一个突出和反复的题目,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问题。

  一个封闭的农村金融市场,无法形成必要的竞争格局。没有竞争,广大农民和农村企业的多种金融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农村金融的性质决定了,在地广人稀的农村提供零售金融产品与服务,成本巨大。这就要求农村金融的提供者,坚持不懈地开发符合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不遗余力地压低运营成本。否则让农户和企业为低效率的运作而支付高额利率,是不公平的。但是没有竞争的压力,没有任何农村金融机构会有动力压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甚至连亏损的农信社也照样盖豪华大楼和买豪华轿车。正如哈耶克所说:竞争使人们不由自主地对新形势作出反应,并且通过不断的竞争,导致效率的提高(Hayek:TheFatalConceit)。行政命令充其量能遏制某些活动,但是无法激发改革与创新的动力。


  在农村金融市场既定的条件下,现有的供给者做不到的,不意味着新进入的提供者也做不到。一种意见认为,某些农村边远地区,全部存款和贷款的业务量,仅能勉强维持一家农信社的生存。如果放开市场,新进入者和现存的农信社必然两败俱伤。这种看法的错误在于把垄断条件下的效率视作既定的参照物,而忽略了竞争条件下效率改善的潜力。退一步讲,即使某个地方仅能容纳一家提供者,取舍也应该由市场裁决。这种竞争中胜出的农村金融机构,最有可能方便、快捷、持久地满足农民和企业的金融需求。

  在没有竞争压力的条件下,很难实现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的。虽然经历了注资和产权改革,很多农信社仍然无法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就像受到溺爱的孩子难以自立一样,垄断者受到的保护越久,越没有活力。面对自己制造出来的没有活力的垄断者,政府想要撒手也难,只好没完没了地补贴和救助。由于“太少而不倒”,监管者也只好任凭资不抵债的农信社继续经营。如此一来,受到政府关照的农信社的股东,只好接受相伴而来的干预。于是便乐得当旱涝保收的固定收益投资者。其结果是放弃属于自己的公司治理责任。鉴于这种恶性循环,人们曾经期盼通过增加流量来促进存量的改革,并从整体上改善农村金融的供给。但是如果长期限制市场准入,何来流量?农村金融市场开放,有可能成为打破这种恶性循环的突破口。银监会公布的试点方案在放宽准入的同时,还允许对现存的农信社进行兼并、收购和重组。这样还有可能在存量和流量两个方面取得进展。

  封闭的农村金融市场,会因为正规金融供给不足而导致金融服务与产品定价过高。当然在放宽市场准入之后,仍然有非正规金融存在的理由。但是那些担心民间金融贷款利率过高的人们应该知道,遏制高利贷的最有效途径是增加正规金融的供给。

  行文至此不难理解,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禁锢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一道主要障碍,终于要被清除了。可以想象,如果不再出现新的波折,要不了很多年,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万马齐喑的垄断局面会被打破,民有官办的农信社在竞争压力下要么实现商业化运作,要么被一批有活力的私人银行所取代。到那时,中国城乡的融资难问题将得到根本的改善。

  打开农村金融的大门,表明我国终于摆脱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阴影。发生在上一世纪90年代初的那场轰轰烈烈的农村基金会运动,虽然包含了丰富的金融创新,但是从一开始就因为地方政府染指和监管的缺失而注定会夭折。随后在1998年开始的治理整顿,不分良莠,使得一些好的农村基金会受到株连。而那些坏的或者被关闭,或者被农信社接收。由此导致有些农信社背上沉重包袱,地方政府为此也债台高筑。这一段历史曾经使各级政府官员对开放农村金融盲目恐惧,也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大门从此紧闭的重要原因。今非昔比,没有理由认为农村基金会的历史注定会重演。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监管,说明监管者正确地解读了农村基金会的历史教训。

  试点允许在村镇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还标志着在对待合作制问题上,银行监管当局理念的变化和务实的态度。中国在经历了合作化运动的失败之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曾经决定要恢复农信社的合作制性质未果。农信社从来就不是真正的合作制,因此恢复二字无从谈起。随后农信社中的合作二字被悄悄地取消。虽然2003年开始的农信社改革允许成立农村合作银行,但是这种兼具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混合体,被官方文件描述成比股份制低级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总之,无论是农信社还是农村合作银行,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金融组织。在2003年农信社改革试点之后,大多数农民已经不是农信社股东,原先的农信社社员的模糊地位随之丧失。目前中国农村现实中确实需要农民自发建立、为社员服务的合作类金融机构。在那些商业化农村金融鞭长莫及的地方,尤其有必要。银监会的试点,为这种最基层的、自发产生的农民信用合作社,扫除了监管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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