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迈开了股票发行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步伐。

美国注册制出现的一个背景是1933年时,美国出现了大股灾,美国社会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随之很快出现了一系列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联邦法律 法规制度。在此之前,美国的股票发行由各个州独立监管,采用的是审批制,即每个股票发行之前,要得到州政府有关当局的批准,而批准的条件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司的盈利水平、规模等各方面条件达到该州的相关规定。
股灾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做出了一个重大改变,规定如果股票是以跨州的方式对公众发行的(其实在 美国几乎所有股票都是跨州发行的),那么必须在联邦政府相关单位 (1934年后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简称SEC)注册一套文书 (后来成为表格形式),并在其中附上招股说明书。也就是说,所有的证券发行,做一个注册的手续就可以了,没有了事先的政策上的要求。但是,重大的改变体现在后续的监管上:第一,招股说明书里必须把全部关于证券本身的风险,以及证券背后的信息完全正确地披露;第二,如果其中有 任何的虚假或者遗漏导致投资者损失,这些受损失者可以向有关人索赔。有关人指在证券发行里面各环节的人员,包括券商、发行人、律师、审计师等等,全部要负法律责任。
中国新发行制度和美国已经差别不大,明显不同的地方是公司在美国证监会注册的时候美国不会管你的公司有没有盈利,没有盈利的公司在美国也可以上 市。所谓“上市”的解释也和中国不一样,在美国上市的时候,股票在哪个交易所挂牌买卖是公司自己的事情,即二级市场需要公司自己寻找。
中国证监会前首席顾问、香港大律师梁定邦表示:“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最近的发行制度开始转型。根据新的发行制度,发审委和证监会在审批的时候,不会审批到公司本身持续发展的能力,只用目 标挂牌市场上市的客观要求审核报批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这意味着我们开始慢慢地从用主观的标准过渡到用客观的标准,这对市场本身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意见》要求,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