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斗 2011/11/22 13:58 于 北京 通过网站:
对于国企垄断,《反垄断法》第七条中有一个尾款予以特别规范:“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其他规范垄断行为的条款,包括第十七条,也可适用于国企,但是,在《反垄断法》实施后三年的执法中,几乎没有一起案件是针对国有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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