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前美联社社长肯特·库柏(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提出的,而提出这一概念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蔓延的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


从此,“知情权”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得到推广和实施,而当其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时,就衍生出了“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又称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取的权利。


■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国家相继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一些国家将保护公民环境权编入法律强制执行,虽然知情权提出的时间不长,却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它的重视。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为:“当地环境问题只有在所有有关公众的参与下才能得到最好的解决,每个人应有适当途径接触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危险物质和活动材料,并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应广泛传播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参与。应使公众能够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救和补救程序。”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环境知情权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1998年6月,欧洲委员会通过《奥胡斯公约》,将内容扩展到公众参与上来,实现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结合。

编辑/发表时间:2012-07-2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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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
许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