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可见,要订立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代书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代书人应当在代书遗嘱中,注明年、月、日。

  3.虽然由于客观原因,立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遗嘱,但《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同时,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也必须签名,只有各方都签名之后,该代书遗嘱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4.代书遗嘱最好经公证或律师鉴证。
  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较之未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有更强的证明力,一旦发生纠纷,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产生排他性,具有唯一性,可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编辑/发表时间:2010-02-04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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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