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价格

【价值】事物对人的有用性。价值概念的定义纷杂,但是归根结底于“有用性”。

对于“有用性”的理解,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它是人与物的关系,而不是物自身的属性。这就是说,对价值的确定,完全属于认识论中的“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第二,有一个什么人“使用”的问题,不存在普遍的有用性。这两点决定了价值的“主观性”,即它不是物的客观属性,是因人而异的。

不存在经济学独立的价值概念,因此,任何偏离“有用性”的价值定义都是不可取的。

【价格】两个私有者从事两种物的交易时,两种交易物所交换的数量的比例。简言之,价格就是“交换比”。

交换的最简单形态是2+2,即两个私有者交换两种商品。

在交易当中,交换比例的确定的依据是“价值”。由于有两个交换者和两种商品,因此,每一宗交易当中存在着复杂的价值关系即“人-物”组合关系。有关论证可以参阅《西方经济学的终结》相关内容(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价值决定价格,并不等于价格是价值的某种表现形式。

由于交换当中有两个地位对等的私有者,所以,交换比例的确定不是由某一方决定的,而是交换双方同时决定的。因此,价格不是数轴上的一个“点”,而是数轴上的一个“闭区间”,“成交价”是按照一定的事前规则确定的位于这个区间内的一个“点”。

在一个人和一种物之间即构成一个价值关系,但是,一个价格的形成,至少涉及到两人和两物,因此,价格不是价值。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一直混淆价格和价值这两个概念,这从根本上导致了建立在这种错误认识上的传统经济学的失败。

无论是一个人对一种物的价值判断(价值)还是两个人按照一定比例(价格)进行两种物的交换,都是在一个时点上发生的事情,即此一时彼一时,也就是说,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价值判断和交换比例。不同的人对同一物的价值判断可能完全不同,同两个人在同样的商品对之间的交换比例随时间推移,由于价值判断的变化也会发生变化。所以,价值是时点数即状态函数即存量,由价值所决定的价格也是时点数即状态函数即存量。

编辑/发表时间:2008-02-12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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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