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累加理论

 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

     社会学家是怎样看待群体事件发生? 

    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群体行为的频繁发生,引起了许多社会学家的关注,也因此产生了许多分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理论。其中,斯梅尔塞(Neil J. Semelser)借助经济学描述产品价值增值的术语,提出了一个解释群体行为的社会学理论——“价值累加理论”(Value-added theory),分析造成群体性事件发生所需的社会条件。斯梅尔塞认为,所有的群体性行为、社会运动甚至革命的发生,都是由6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产生的。这些因素孤立出现的时候也许并不足以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当它们按照一定的顺序出现时,它们的价值就会被放大,群体性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这就是所谓的“价值累加”。斯梅尔塞同时指出,群体行为和社会运动往往是剧烈的社会转型与社会变迁的副产品。
 
    那么,在群体行为中,“价值”得以累加的6个因素都有哪些呢?
 
    “结构性诱因”(Structural conduciveness)特定的社会结构是造成特定的群体性事件的温床。这是群体行为的基础性社会背景。每一个群体行动的背后都有结构性特点,比如即使出租车司机主要来自城郊居民,但出租车司机的罢工不可能发生在城市郊区。另外,如群体性上访,在一个法律体系完备的社会中,社会成员会习惯于以法律手段寻求社会公正,而不是去更高层级的行政机关上访。
 
     “结构性紧张”(Structural strain)这种因素的表现是人们普遍感觉社会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通常集中于一些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社会问题上,如社会不平等、不公正、社会压迫、剥削等。这些问题造成普遍的社会不满,而既有的社会权威与制度体系被认为可能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这种结构性紧张的关键是作为行动者的特定的人群明确感受到了他们的诉求是什么,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需要采取行动以表达这种诉求。比如出租车司机群体对出租车公司征收过高的管理费不满,认为这直接影响了他们的生存,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这一因素往往与特定的导火索事件没有关联,而恰恰相反,特定的导火索事件不过是这种结构性诱因的一次爆发刺激。
 
      在这个方面,“相对剥夺”(relative deprivation)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所谓的“相对剥夺”指的是一种社会心态或社会心理,即人们认为自己没有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无论人们追求的是经济保障、政治权利、自我实现、还是社会归属感,社会总是教导人们:只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去努力,就能达到这些目标。而当人们感到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并未取得足够的进展时,就产生了所谓的‘相对剥夺’。在他们看来,这个制度没能给他们应得的东西。”也就是说,即使一个特定群体成员的生活质量或社会地位事实上已经得到很大改善,但如果在和其他群体的对比之中处于弱势或劣势,那么他们也会产生被剥夺的意识,也会产生社会仇恨。
 
     以上两个结构性因素在斯梅尔塞看来还远不足以促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就是说,结构性的社会不满必须转化为某种一般性的社会意识才能起作用。这就涉及了下一个因素:
 
     “一般性信念”(Generalized belief)群体行为的参与者必须对他们诉求的社会问题达成一种一般性的共识,这个共识的产生要被所有参与者清晰理解并赞同。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对一个社会问题产生共识的客观机制靠的往往不是深刻的理性分析,而是简单粗糙的舆论传播。正如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终身教授赵鼎新所解释的:“在斯梅尔塞眼里,这种一般化理念很可能是出于愚昧和无知而产生的神话,但是对一个集体行为的发生来说,重要的并不是真实而是认知。一般化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再造了、深化了甚至是夸大了人们的怨恨、剥夺感或压迫感……有了一般性理念,集体行为或社会运动的发生就不远了。”
 
     社会意识系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媒体等正式传播渠道只是舆论传播的一种表现形式,与之相对的是非正式的民间口头传播,比如谣言和所谓的“小道消息”。国家政府往往高估了正式传播渠道的社会影响力。实际上,非正式渠道的传播往往切中要害地弥补了正式传播渠道所提供的信息不足。群体行动的“一般性信念”就需要这种非正式传播系统的支持,当人们好奇地打听一些话题集中的、敏感的“小道消息”,当某种意识广泛地流传在特定人群中间,“一般性信念”就形成了。
 
    “触发因素”(Precipitating factors)这是一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换句话说是一个直接的政治诱因。导火索事件往往具有偶然性,并带有一定的戏剧性色彩,直接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一个真切而敏感的具体刺激。有时这个导火索未必是一个多么重大的事件,它的意义不在于本身的显著性和重要性,而在于出现的时机。
 
    “行动动员”(Mobilization for action)群体性行动必然包括内部的动员机制,因为参与群体性行动的人需要被组织起来。实际上,前述4个因素出现后,动员往往随之而来。斯梅尔塞认为,领导的权威、有效的策略和快速的信息传递是社会运动动员的关键。无论如何,群体性事件永远都不会缺少动员机制,然而,虽然它就在那儿,可在大多数的案例里,我们很可能无法直接观察到它。
 
    “社会控制的疏忽或失效”(Failure of social control)显然,在斯梅尔塞看来,行政当局的反应对群体性行动的发生影响很大,以政治或暴力(如军队、警察)力量对社会实行严密有效的控制是遏制群体性行动的关键,只有当这种控制出现哪怕是暂时性的疏忽或失效时,群体性行动才能得以发生。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因素是决定性的。由于群体性行动是突发社会事件,行政当局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采取的一系列紧急措施都会对这些事件的强度、持续性和后果产生重要影响。
 
    (上述理论叙述摘自《中国民族报》)
 
编辑/发表时间:2018-04-01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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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