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是指一种关怀公共事务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意识与行为态度。公共精神以公共责任意识为实质内容,超越个人狭隘眼界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体现在公民社会责任意识的行为和性格上(龙兴海,2007)。基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时代与价值特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深刻把握公共精神的内涵:

1)公共伦理:公共精神既包含人们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也包含人们对社会基本价值观念、伦理的认同和对公共规范的尊重、维护,其中重点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的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执行和维护。

2)公共参与:公共意识并非“期望公民必须变得无私并在行为上完全利他,但它确实意味着,公民有责任既要发现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也要发现政治社群的利益,而对这一社群利益,他们负有契约性的自制的责任”(Terry L. Cooper)。即,公共精神还意味着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联系的体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公民主动进入公共领域,参与公共事务。

3)公共责任:公共精神的本质,是关于自然、关于社会、关于我们的责任。因此,公共精神不是意识形态,不分国籍、不分民族、不分行业、不分性别、不分职业,甚至不分年龄。公共精神能超越其国籍、归属单位而为社会付出,其贡献“过程是自己的,结果是社会的”。

 

资料来源:彭小兵:论“中国梦”与公共精神的培养,见:吴康明,张四平主编:《“中国梦”与政府建设》,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4.4119-122

 

编辑/发表时间:2014-07-2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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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