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管理的意见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     水    市     财   政    局

                                                            文件

              丽     水    市     审   计    局

 

              丽     水    市     监   察    局

 

丽发改基综〔2006247 

 

 

 

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管理的意见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的管理,有效控制“三超”工程,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丽水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做好设计概算的编制

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单位必须完整地、准确地反映项目设计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的依据性资料编制工程概算。

项目的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算中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计取,不得漏项和故意压低投资搞“钓鱼工程”。对概算编制内容不完善的,有缺项、漏项、定额套用错误等明显差错,达不到规定深度的,一律退回重新编制。

二、加强设计概算的评估审查

项目审批部门应委托财政评审机构或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设计概算的咨询评估工作,评估报告经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评审后作为项目概算投资的批复依据。中介机构应对概算评估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中介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概算书之日起,10天内完成概算评估工作,并写出概算评估报告。投资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评估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设计概算审查评估主要内容:(1审查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时效性、适用范围的正确性和合理性,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是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批准的现行政策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2)审查概算的编制深度。(3)审查概算编制范围。概算编制范围及具体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相一致。(4)审查概算投资规模是否符合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设备是否配套合理,有无提高标准等。(5)审查概算的建设费用:审查费用项目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计列,具体费率或计取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有无随意列项、有无多列、交叉列项或漏项等。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审查评估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三、严格掌握概算调整的范围与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1)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超过5%以上的;(2)超过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3)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可进行概算调整的范围:(1)资源、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有很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2)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3)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4)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5)国家或省、市政策变化,设计需作重新修改的。

不予进行概算调整的范围:凡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结构或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或由此引起工程超概算一律不予调整。

凡涉及到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调整主要设备、工艺流程、提高建设标准等方面变更,必须建立“先报批、后实施”的制度,必须在修改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修改后的项目概算应送市财政投资工程预决算评审中心或中介机构审核,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四、加强对工程概算各环节的控制

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议书或可研阶段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项目估算,力求投资估算比较完整、全面。工程概算批复后,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签证。施工招标的标底价(指导价)编制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凡超过批准概算的建设项目须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同意后再重新进行招标。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概算。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实施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使用单位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监理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项目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监理单位,视情况给予劝戒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未按原审批设计图纸,擅自违规施工,其增加的投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管理混乱,质量低劣而返工等违规施工造成概算突破,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

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发展和改革部门严把项目估算、概算审查等审批环节,提高项目概算审查质量,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

对投资和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在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结构安全审查后,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委托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复核。对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应重新修改编制施工图设计,并暂停开工建设。

二是施工图审查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审查,如发现与原审批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不符,一律不得审查通过。

三是财政部门要积极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掌握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工程概算,对超概算的项目在未概算调整前,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

四是审计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工程价款和财务结算行为,对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不作为计价依据,对概算外的工程投资支出所增加的投资均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五是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上述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审计局                        丽水市监察局

 

 

                          ○○六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概算管理△  意见

抄送: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6630日印发

 
编辑/发表时间:2007-12-05 12:36
编辑词条如何编辑词条?)                          历史版本

资料出处:
贡献者:
朱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