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歧视

摘要:

反向歧视,是一个学理概念,其表现形式为对特定群体的特别保护、照顾和优惠措施。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精神的现代化,现实生活中这种明显的、直接的歧视与不平等正在减少,而各种貌似平等,实质上构成歧视的情况却很普遍,这就是所谓的“反向歧视”。“反向歧视”一定程度上还是“潜伏”的歧视,未被大众知晓,甚至是以“尊重”名义出现。2009年10月,有法律专家指出,商家针对教师、公务员等特定职业群体进行优惠促销,是明显的反向歧视行为。10月11日,四川成立一个律师团,对这类现象将展开一场公益维权行动。

反向歧视-简介

反向歧视反向歧视

别让“尊重”变成“不平等”

就在公众的视线还停留在就业歧视、性别歧视、相貌歧视等显而易见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一些法律专家站了出来,把“反向歧视”这个专业人士研究和探讨的概念,引入了大众的视野。同时指出,商家针对教师、公务员等特定职业群体进行优惠促销,是明显的“反向歧视”行为。为此,专家还给出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每一个消费者都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商家不应该按照职业或年龄对消费者进行人为划分,形式上看是尊重了一部分人,实际上是对更多人的歧视。

“反向歧视”这个概念对普通百姓来说还比较陌生,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但是身处一个崇尚权利、追求平等的时代,我们自然而然地就产生了这样的疑问:这么做有利于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吗?

大众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与哪些人享受到优惠无关,只与一个社会是否讲究公正、是否追求平等有关。

众所周知,差别对待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歧视,一种是优惠。歧视显然是一种不平等的行为,然而优惠也要有一定的限度,才不至于将歧视颠倒过来,构成“反向歧视”,这不但会扩大歧视,也会扩大不平等。

十分赞成律师团队能通过热线为百姓支招维权,这不但能让人们对长期盘踞在身边的隐性歧视一目了然,更能进一步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

任何歧视都是健康社会中的毒瘤,不管是在法治领域,还是在社会生活领域。所以,为了保证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让普通百姓参与到对“反向歧视”的探讨与交流中来,便是一种法治与社会的进步。

“反向歧视”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其表现形式为对特定群体的特别保护、照顾和优惠措施。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精神的现代化,现实生活中这种明显的、直接的歧视与不平等正在减少,而各种貌似平等,实质上构成歧视的情况却很普遍,这就是所谓的“反向歧视”。

“反向歧视”一定程度上还是“潜伏”的歧视,未被大众知晓,甚至是以“尊重”名义出现。

反向歧视-分析

平时,商家对特定职业群体优惠促销司空见惯。在普遍人看来这很正常,但就是这种在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事,抑或就有“潜伏”的歧视,就有“不明显”的不公平不公正。按照《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每一个消费者都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商家不应该按照职业或年龄对消费者进行人为划分。

反向歧视-维权

律师在行动,媒体在行动,其实是将“反向歧视”这个大众还不太留意的概念与现象“挑”出来,供大众探讨。成都商报开通热线电话,倾听读者遭遇“反向歧视”故事,并征集个案,将由律师团队支招维权。提供了一个平台,一个平民可以参与意见与看法的平台,让“反向歧视”不再只是专业人士的研究与探讨领域,而是通过适当的途径进入广大民众的视野。

反向歧视-意义

探讨“反向歧视”有利社会公平,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对“反向歧视”这种潜伏的歧视、隐蔽的歧视,民众尚未“察觉”。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人将其“ 挑”出来,吸引民众关注的目光并进行讨论。所谓理越辩越明。也许解决“反向歧视”问题最终落脚到立法规范上。“开门立法”已成惯例,民众的充分讨论,也是一种立法资源。法律如何对“反向歧视”进行界定?如何加以禁止?民众的参与和表达,就是在为今后立法出谋划策、奠定基础。

编辑/发表时间:2009-12-20 16:45
贡献者:
程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