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己主义幸福观

费尔巴哈于
1867—1869年著《幸福论》一书,
从人本主义出发,批判了宗教禁欲主义道德现和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系统地论述了“合理利己主义”幸福论,建立了一个以人本主义为基
础的完整的幸福论理论。其要点是:第一,人的本质就是感性
欲望,而人的基本欲望就是追求幸福,意志只有在追求幸福的意义上
才是自由的,甚至认为追求幸福的欲望是“绝对命令”,是必须这样
做的。而且不仅人如此,一切有生命的和爱的生物都如此,是“基本
的和原始的追求”。生命本身就是幸福,最大的幸福是生命的健康、
正常的或安乐的状态。第二,幸福和道德是一致的。幸福是德行的
前提,没有幸福就没有德行,如果没有条件取得幸福,就没有条件维
持道德。道理很简单,因为缺乏生活上的必需品,讲道德就讲不成,
就失去道德上的必要性。第三,追求幸福要坚持合理的利己主义。
幸福必然是利己的,不利己,不满足个人物质利益的要求,就
不可能有个人的幸福。但是,一切以“我”为中心的利己主义,是恶
的、残忍的和冷酷无情的利己主义,“为自己发明出天堂,为别人却
发明出地狱,为自己发明出唯物主义,为别人却发明出唯心主义,为
自己发明出自由,为别人却发明出奴役,为自己发明出享受,为别人
却发明出制欲”。这是不行的。必须在利己的同时又利他人。要
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第四,他主张把个人追求幸福的愿望与他
人追求幸福的愿望协调起来,办法就是“爱”。他把“爱”作为他的幸
福论的核心,甚至提高到宗教的地位。费尔巴哈的幸福论理论达到
了一个高峰,但他还是停留在人本主义上,没有前进到历史唯物主义
高度。他讲的“人”是抽象的人,生物学上的人,他讲的爱是人类之
爱,抹杀了人的社会性和阶级社会里人的阶级性。所以恩格斯批评
他没有找到“通向活生生的现实世界的道路”。

 

编辑/发表时间:2007-11-0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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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