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 截至2014年11月30日,中国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预计于2015年1月份推出该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
一、发展历程
世界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20 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2000年,全球已经有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全球共有74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显性存款保险快速发展[1]20世纪80年代以来,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
截至2003年,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上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已有74个经济体(即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1974年到2003年,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增长了6倍多,其已成为专家们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特点,而且国家层面上的强制性保险已成为一种主流。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
中国
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9]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12] 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
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张茉楠认为,其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
2014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2015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17] 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二、理论分类
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19]
截至2013年底,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使用行政手法对市场问题进行调控的一贯作风,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三、主要特征
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漫画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23]
四、组织形式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的三种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
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
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
五、保险方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
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
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
六、双重影响
积极
世界
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金融危机或风暴会严重影响发生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发生国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会对公众心理产生积极作用,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投保银行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存款保险制度能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中国
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中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消极
世界
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后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
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背道而驰。
存款保险制度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在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形下,由于风险锁定存款保险,存款人更敢于冒险选择能提供非正常高回报的高风险银行,从而损害经济资源和市场约束的效率。在自愿参加保险和存款保险费率统一的情形下,经营好的银行将会退出存款保险体系,经营不好的银行也要缴纳更高的保险费用,从而威胁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银行体系性风险也将扩大。
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有成本。对银行而言,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减少利润。对存款人而言,银行会将存款保险的费用间接转移到储户身上。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其也存在自身的运营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之上,这样处理问题是就会产生利益倾向,从而出现问题。
中国
中国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会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从而导致存款保险制度不能正常运转。
七、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与银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护法律关系、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与问题银行处理和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三者均有的协调问题。
2014年11月27日下午5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23条,准备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其中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费由银行交纳保费。
附:
存款保险制度倒计时 银行理财业务酝酿骤变
2014年12月9日08日 广佛都市网评论
银行工作人员在点钞。随着存款保险制度临近,银行业竞争将加剧。/(资料图片)佛山日报记者周春摄
随着11月30日国务院对外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存款保险制度落地已到最后阶段。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存款保险将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存款保险为民营银行和存款利率市场化打开空间,存款的限额保护意味着存款会流向经营稳健的国有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会提升公众保险意识,使部分存款转而配置保险。”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首席宏观研究员管清友表示。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分析,存款保险的50万元最高限额,将会推动银行充分竞争。
“这些年以来,不仅仅是银行理财,包括信托产品、保险产品、券商资管甚至如今的P2P平台都面临着刚性兑付的隐形压力,这是中国金融业态最为尴尬的一面,也使得中国金融业身负过多的责任,挫伤了创新,也影响了金融业的发展。”一位华北区信托公司的高管表示。
在该高管人士看来,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有望从根源上促进中国投资者收益心态的成熟。
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上半年,我国的银行理财规模达到了12.65万亿元,至今年7月,券商资管总规模达到了7万亿元,至2014年三季度末,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为12.95万亿元。(理财)
中国此时推出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意欲何为?
www.eastmoney.com 2014年12月12日
中国终于要向储民们提供存款保险了,央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征求意见稿已于本月发布。这将意味着央行将放弃对利率仅存的几种控制手段,也标志着中国向建设更具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并允许信贷机构破产倒闭迈进了一步。
中国是亚洲唯一一个缺乏储户保障机制的主要经济体。令人惊讶的是,这项计划自1993年以来就一直在酝酿之中,但直到最近召开全国人大会议之后才加快推进步伐。这套机制将如何运行,能否真正解决中国银行系统存在的诸多问题?这还存在很大争议。鉴于所有迹象表明,未来几个月中国经济增速还会进一步放缓,这是在适当的时候进行的适当改革吗?还是为时已晚而且不够彻底呢?
存款保险机制将如何运行?
中国政府的这套计划,将为所有得到纳入保险的银行储户提供50万元(约合81,300美元)的最高赔付限额。这远低于美国的250,000美元最高偿付限额,但高于香港的65,000美元和新加坡的40,000美元。尽管如此,该计划预计将足以为99.6%的中国储户提供全额保险,这对于消费者而言确实是件很好的事情。但令人关注的是,即使这个高覆盖率也只是相当于将不到一半的存款总额纳入保险。因为大部分银行存款实际上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及关联实体。
从本质上讲,存款保险制度本质上来说就是将储户与银行从事的任何冒险行为隔离开来。如果一家银行发放了一系列不良贷款,无法收回贷款,那么在其负债(存款)超过一定水平的资产(贷款)之后,该银行就会破产倒闭。一家没有储户保险的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结果如同噩梦;想象消费者成群结队地去银行提取现金,引发一种迅速蔓延的恐慌感。
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就曾经引发了这种真实的结果,那时美国经历了大规模银行挤兑。当时许多倒闭的银行其实都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但大多数储户害怕失去自己全部积蓄的情绪过于强烈,于是他们在银行耗尽现金之前迅速取走了他们可以取走的现金。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让绝大多数储户放心,无论发生什么情况,他们的那点血汗钱是安全的。
在距离眼下更近的2008年底,总部位于香港的东亚银行也曾经历过一次银行挤兑,这就证明恐慌不安的情绪不只是过去的事情。当时所有人,包括家庭主妇、厨师和公司高管在内,排起了长队,失去了耐心,都争先恐后地想要取走现金,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运送现金的卡车一到,现金就很快被储户取走。这场挤兑风波只是起源于一个恶意的谣言,而且随着谣言传开,任何事实依据都变得越来越苍白无力。其他人可能很快会拿走他们的现金,这个预期成为下一位储民排队提现的充足理由。
储户保险制度早就应该在中国推行了,这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事情。虽然信息的传播受到政府严格控制,但偶尔仍会有谣言“长出翅膀”。考虑到中国经济——尤其是银行系统——面临一系列非常现实的挑战,现在推出储户保障制度可能有助于解决困扰中国各大银行的一系列问题。
储蓄保险制度会有助于中国的银行业改革吗?
坦率而言,给银行存款提供保险会让银行倒闭变得比以前更加可能。因为中国最大的几家银行都是国有银行,中国的许多储户已经产生这样一种感觉,那就是不管怎样,哪怕发生金融危机,他们也会得到解救,但是这种假设从未得到真正的检验。
通过实施储户保障措施,经营不善的银行(发放风险过高的贷款,压制消费者等)将会以一种非常类似于达尔文提出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方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这套制度保证也有望促使银行经理更加负责地处理贷款,通过提供更好的利率以及更佳的服务来争取客户。
一个额外的好处可能是以“自然选择”的方式让客户远离负责向影子银行系统提供资金的高收益理财产品,而影子银行系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请注意,因为理财产品并不是银行存款,所以不会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这很可能会迫使储户放弃这些工具).
中国央行在执行方面面临的挑战,是在建立一套允许银行破产的机制而同时防止消费者提出“为什么现在推行这个计划”这个问题之间拿捏得当。
此外,分析人士还担心,由于此项保险的税款预计不会超过存款的0.05%,将会需要十年的时间才能积累到估计足以覆盖哪怕只是一家小型银行存款所需要的上万亿元资金。
那么,为什么现在出台这套制度呢?
存款保险制度早就应该在中国推行了,那么为什么中国央行现在才行动起来呢?一种纯属推测但是却逻辑合理的看法是,决策者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像1990年代末那样对整个银行系统进行大规模的“再造”。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且确保拥有足够的保险基金)最好是早早就在需要用到它之前就建立起来,而现在中国正需要这种制度。
中国银行业出现的任何小问题,都必定会动摇消费者信心,而确保消费者以存款得到保险的方式拥有一个安全保障,将防止中国发生一场旧式的金融崩溃(但愿如此).
因此,这个进展对于消费者而言无疑只会有利,而且对于银行而言也可能如此——不过这得从长远来看。中小型银行,或者那些被认为风险过高的银行,也可能会从中受益,因为这些银行能够让储户放心,他们的存款是受到保护的,无论这些银行其他方面的业务发生什么状况。
提供存款保险是否可以抑制影子银行的膨胀并且有助于改善银行系统呢?这点仍有待观察,但这似乎是有可能的。中国的投资者可能会在风险调整后收益方面得到知识升级,重新引入‘风险资本’的概念。如果某些以保证年收益率达到15%为卖点的理财产品结果证明实际收益率为-100%(即彻底崩盘),那么3%的无风险年收益率可能看起来更好一些。
像往常一样,细节决定成败。而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细节预计将在2015年的某个时候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