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试行)

国家教委、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的通知

 

   (1997年3月17日 教基〔1997〕4号)

 

  为了贯彻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努力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落实《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的总目标,到本世纪未,使90%的儿童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特颁发《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是在总结和继承我国家庭教育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针对新时期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21世纪对国民素质的总体要求制订的。《规范》中的教育行为是对家长最基本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家长教育观念、教育态度、教育方法等方面。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规范》,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妇联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把倡导广大家长遵守《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当前各地开展的“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介做好宣传工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的宣传活动,如举办“宣传日”,印制宣传品等。各级妇联要充分利用家庭教育组织网络,把宣传工作深入到城乡广大家庭,做到家喻户晓,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使广大家长真正认识到贯彻实施《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要在中小学、幼儿园、街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家长学校中组织家长学习《规范》。也可把《规范》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工作评估之中,促进《规范》的学习和落实。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要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在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家长学校、街道、乡村开展争当“优秀家长”的活动,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榜样,充分发挥群众自我教育的作用,激励广大家长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教育水平。

 

  附件: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试行)

 

   一、树立为国教子思想,自觉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

 

   二、重在教子做人,提高子女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子女遵守社会公德习惯、增强子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关心子女的智力开发和科学文化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要求要适当,方法要正确。

 

   四、培养和训练子女良好生活习惯,鼓励子女参加文娱体育和社会交往活动,促进子妇女身心的健康发展。

 

   五、引导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子女的自理能力及劳动习惯。

 

   六、爱护、关心、严格要求子女。不溺爱、不打骂、不歧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七、要举止文明,情趣健康、言行一致、敬业进取,各方面为子女做榜样。

 

   八、保持家庭和睦,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九、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十、要和学校、社会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1]

 


参考资料
编辑/发表时间:2010-07-23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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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