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区域、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全社会自觉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知识产权工作推进计划试点方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是指区域(包括我省各级行政区域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坚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知识产权试点每期为三年。
第五条 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和单位领导重视,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或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人员,至少有两名经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培训的知识产权工作者,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项经费;
(三)试点区域经济、科技基础较好。年专利申请量增幅连续两年超过15%,对专利年申请量基数较大的试点单位,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试点企业应是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试点的内容和目标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设区的试点市要把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延伸到县(市、区),有独立的执法资格,有健全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要建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
(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试点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单位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实施、发明人的奖励等工作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形成与政策法规相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体系。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设区的试点市要制定培训计划,使党政机关干部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率达到70%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率达到80%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大学要开设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课程,有条件的可设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学位授予点。
(四)知识产权创新能力
试点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高于全省同级平均水平,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的申请要相应增长。项目申报、技术研发、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与产品认定符合科技部规定要求。
(五)知识产权保护
试点区域要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跟踪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与司法并行机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结案率和行政诉讼胜诉率均达90%以上。企事业单位要依法维权。
(六)知识产权实施
试点区域要设立扶持实施资金,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率达到30%以上,专利产品产值占当地工业企业产值的比重显著增加;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利数据库,利用专利文献,开展战略研究,提高核心技术的实施率。
(七) 行业知识产权试点要建有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为依托的协调管理机制,开展行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形成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行业标准,搭建行业信息平台。
第七条 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设区的市、国家认定的各类园区、大学、省属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由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单位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其他单位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省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科技、教育、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和考察符合试点条件的,认定为“山东省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
(二)申报材料                                    
1、    地方政府或单位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申
请函;
2、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3、    市知识产权局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管理与验收。
(一)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要成立由领导参加的,有关专家组成的知识产权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试点工作给予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工作监督。
(三)知识产权试点期满,试点单位要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考核申请,由上述四部门与市知识产权局、试点单位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导、行业联合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试点内容和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四)经考核优秀的,上升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示范不设期限,每两年考核一次。其他单位可根据情况申请继续试点。
第九条 确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的,授予“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牌匾;上升为示范单位的,授予“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全国知识产权试点城市”或“全国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二日
 
编辑/发表时间:2010-05-2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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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