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陈绪国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上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此条规定,对于共有物分割权及其限制的原则作出了规定。本辞条简要介绍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为执行本条款提供理论依据。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可以他们的自主权及优先权、中性权、特别权等物权中看得出来。

1.共有物分割的自主权

共有物分割的自主权,即分割的优先权,可以认定为:首先,必须是共有人合理合法的自主权,在此基础上再行使分割权。否则,就缺乏分割的效力。其次,是自主权的排序,如将按份共有的自主权靠前,将共同共有的自主权靠后;而在按份共有的自主权中,份额高的靠前,份额低的靠后等。其三,约定的优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其四,有重大理由的分割、约定退伙的分割等应急式分割,分割自主权可以加权。

2.共有物分割的中性权

共有物分割的中性权,一般指共同共有关系中存续期间共有物的共同分割权,是不附带优先权、优先自主权,属于折中主义的分割权。

平时,共有人之间不存在谁优先谁不优先的问题。遇到特殊情况发生,如重大理由的分割和约定退伙、夫妻离婚、家庭解体的分割等应急式分割,才出现个别的、提前的、照顾性的分割。例如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谁优先谁不优先的问题,没有重大理由是不允许分割的,如果双方自愿分割的另作别论,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如果共同共有人的基础丧失,例如夫妻离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原有的基础,这种情况出现以后,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

3.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

已知,共有物分割时,按份共有人比无按份共有人有优先权,大额按份共有人比小额按份共有人有优先权,这实际上形成了初步的特别权。

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除了共有物分割权的主体可以确定范围以外,其客体也可以划定范围。譬如,特别提款权、特别分配权、特别支配权、特别请求权、特别物上权、特别利用权、特别实物分割权等。所有这些客体范围,对于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均可以自由选择,自由约定。这种特别而又灵活的选择,是对于原有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关系进行特定范围的适当调整,特别是对于共同共有关系进行特定范围的适当调整。因为原有的共同共有关系是相对平衡的财产关系,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出现,有可能会按照按份共有关系的办法来执行,打破了常规。例如,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是屡见不鲜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家庭中男孩子比较女孩子具有某种意义的特别权,给家庭贡献力量大的就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特别权,家长喜爱的子女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特别权等等。

以知识产权、技术专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入伙的共有人,具有分割共有物的自主权、优先权的某种资格,比较容易设立特别权。问题在于如何设置,如何行使,如何限制,如何收回,如何优势互补、利益均沾。通常是经过权利补偿、权利置换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共有物分割的限制条件和效力原则是: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共有人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分割(授权自由分割的除外);提前分割、无规则单独分割的,没有重大理由的,不得分割;因分割会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的,可以要求不得分割;显失公平合理的,可以要求不得分割。违规规约分割,虚报冒领的分割,显失公平合理的分割,因分割不当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补偿、赔偿的民事责任。

虽然共有人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但是,共有财产实为特定的统一的财产,有着特定的功能、作用和价值的。某些关键的共有财产,对于共有关系的持续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合伙企业里重要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必备的流动资金,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起着关键作用,经过当共有财产份额2/3以上共有人同意处分,会给予其他共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于导致合伙关系的破裂。被损害的共有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共有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主要对象有:(1)共有人个人工作失职渎职或其他的原因,导致大家散伙而被迫分割的;(2)共有人被开除而提前分割的;(3)共有人经济承包失败而提前分割的;(4)共有人自己要求退伙而提前分割的;(5)因重大变故、基础丧失、不可抗力因素、天灾人祸等不确定性因素提前分割的;(6)分割的方式方法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7)一名合伙人向合伙交付使用的物,应向其返还,未返还及对于因人为原因而灭失或减损的物,合伙人可以请求赔偿。(8)其他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对象。从前往后,程度不同,监控和执行的力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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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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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发表时间:2010-05-02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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