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

 

共有物分割方式

 

陈绪国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此条规定,对于共有物分割方式及其瘕疵责任作出了规定。

本辞条,是关于共有物分割方式的分析。共有物分割权一旦确认,分割方式的选择是重要一环,某种意义上说,其关系到分割权人成败利钝的关键所在。有的法学专家提出分割方式是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折价分割三种。本辞典在此基础上扩大了范围,提出了五大类别的分割方式。是否正确,大家可以讨论、批评。

共有人根据具体情况,应先行以协商确定的办法来分割共有物;只有在协商分割不成时,才采取实物分割、价值分割或者物权分割的方式进行。为了防止分割不慎而导致财产贬值或者过分贬值,共有人应当选择最有利的方法、步骤来进行。为了权衡共有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在分割前后要统筹兼顾,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共有物分割方式,是基于共有人对于可分割共有物的分割方法、途径的考量而进行的硬分配活动。其分割原则是: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共有人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分割;提前分割、单独分割的,没有重大理由的不得分割;因分割会造成其他共有人重大损失的,可以不得分割;显失公平合理的,可以不得分割。

共有物的分割,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硬实力分割与软实力、无实力分割

实力的比较,通常可以从按份共有及其份额的匹比上看得出来。按份共有的实力普遍比共同共有的实力强大,份额高的比份额低的实力强大,硬实力比软实力、无实力的实力强大。

硬实力与软实力、无实力的比较,是从他的分割优先权分析出来的,只要具备优势,就构成硬实力,否则,就是软实力甚至无实力。无论是约定的分割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分割,硬实力的一派均有别于其他共有人的优先权、主导权。

共有物的分割权,是特殊的处分权,包括共有人应得份额、配额的个人占有权,限制和禁止分割共有财产是主格调。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有一些共有财产是不能分割的。当然,共有形态不同,财产保有的稳定性也就不同。夫妻共有、业主共有的财产趋于相对稳定性,家庭共有的财产趋于中档的稳定性,合伙共有的财产趋于不够稳定性。由此可见,本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合伙人共有物的分割权问题。合伙人趋势、趋利的本性,以及来自经济的压力和投机、德行、叛逆、自私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容易打破合伙关系的平衡性,使得共有物的分割趋向频繁,内部矛盾也比较多发。

二、重大理由分割与利益导向分割

重大理由分割,意指共有人重大变故、不可抗力因素、天灾人祸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该共有人不得不将自己应得份额、配额的个人占有权兑现成财产,这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及时的解决。

通常,重大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不确定性因素突然发生的理由:例如,夫妻共有关系破裂,家庭关系解散,就需要将原先共同共有以及按份共有的财产和权利进行分割;业主出卖了自己的房屋,解除了共有关系,可以要求退回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缮的部分远期费用,要回收益分配项目的未得利部分等;合伙人因故中途退伙,或者因为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不可抗力因素、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件,要求将财产权变现等。所有这些,从法律上、道义上均允许共有人进行财产和财产权利进行分割。

利益导向的分割,是一方共有人为了团结另一方共有人,进行物质刺激、权利刺激之财产或者财产权的让利、让与。其形式有:(1)对内分割。例如,几个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一个运输车队,经过约定,利润指标达到一定的程度,承诺给予劳务合伙人奖励一辆或几辆旧汽车。这样一来,坐办公室的主要合伙人获得利润,开汽车的劳务合伙人获得汽车。平时,汽车队的汽车是“不得分割”的共有财产,为了利益分享,共有人作出如此决定,是利益导向的结果。(2)对外分割。例如,合伙人为了招揽技术管理人才,许以高薪、股份期权、住房等利益,被聘用者到期以后,可以兑现股份期权取得现金,兑现住房产权成为个人所有。被临时聘用者,可作为临时合伙人对待,待分配或已分配的的股份期权、住房为合伙共有关系中分割部分。但是,支付工资、奖金等支出,也应当视为财产分割的一部分。

三、战略战术的分割

战略意图的分割,指合伙人为了图谋更大、更快的发展,与其他一帮合伙人达成协议,建立新的合伙关系。在建立新的合伙关系之前,原班合伙人可能会保留一部分财产或权利,又分割一部分财产或权利。保留一部分财产或权利,用于建立新的合伙关系;分割一部分财产或权利,用于合伙人的个人报酬或者合伙的权利分享。

战术意图的分割,指合伙人为了合伙事业的发展,从外地、外部聘任特殊的管理、技术人才,或者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给予该人才或者该知识产权以入股份的特权。这些人才、产权的引进,扩大了内部的合伙关系,同时缩小了原合伙人的股份、股权,主要表现为财产权利的、局部的分割。也有的人将这种做法,也称之为“战略意图的分割”,而从客观真缔上讲,这是“想当然”的一面之辞。有许多单位引进人才、技术、设备,并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目的,个别的反受其害。从整体上、动态上讲,以上内容,与其定义为“战略意图的分割”,不如说“战术意图的分割”。

四、实物分割与价值分割

1.实物分割。实物分割,可以是单一实物分割,也可以一种实物与另一种实物兑换的分割;可以是部分分割,也可以是全部分割。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也会发生实物分割,其前提是,不妨碍共有、合作关系的继续,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当某个合伙人中途退伙时,现存共有人一般不赞成实物分割,而主张货币分割,除非是现存共有人另有所图。

2.价值分割。价值分割,是在实物分割不方便、有困难、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存在时,一般以变卖实物,取得价金以后进行的变通式分割。它可分为两种形态:

1)变价分割。当共有物分割不方便、有困难、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存在时,共有物的分割难以进行,或者实物分割将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一般而论,采取将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唯一办法,也是将共有物出卖,然而分割价金。

2)折价分割。折价分割,也是在共有物分割不方便、有困难、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存在时,共有物的分割难以进行,或者实物分割将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并且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调整实物分割与变价分割的利害关系,因此采取折价分割的办法。折价分割有几种情形:其一是,一方愿意实物分割,另一方不愿意实物分割,经过商议,不愿意实物分割的一方可对应于该实物的价金,将允许出卖的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而取得货币分割。其二是,合伙人的人数或者按份额权利折抵的“加权人数”多于可分割的实物时:或者取得实物的一方折价处理,取得实物者不得对价的钱,未取得实物者得对价的钱(从现金库存中支出);或者再出卖其他实物,来充抵不足实物上的余缺,弥补先前欠分割部分的不足。

五、物权分割

物权分割,是共有人对于特定共有物统治权、控制权、支配权变通共管的一种形式。

当共有人多业并举时,他们内部可以分工协作,此时,就由集权共管变成了分权共管的局面。例如,某合伙企业有物流,也有物业,他们约定分为两摊子来承包,这就是承包权的分割,并由承包权的分割连带共有物的权利分割。假设,物业承包这一摊子出租房屋谋利,就有了共有物的出租权,也是作用权;将住房改装成商铺、商场、写字间再出租,就有了共有物的出租权,也是利用权。

当共有人拥有债权时,可以约定以出卖债权的方法来分割财产或者债权。债是拘束人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或某物的给付。共同债权的出卖,只有在其尚不能收取时,才是准许的。可以收取的,任何一名共有人可以请求共有收取。债权形成的对象种类繁多,实物、货币、汇票、本票、债券、提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和商标注册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总之,所有这些,能够兑现成货币、实物和其他可接受的权利的,均可以在共有人中实行分割,或者说实行物权分配与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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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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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发表时间:2010-05-02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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