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此条规定,对于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来说,是个一般原则的规定。

本辞条,重点探讨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概念。关于“无处分权人”的概念,以下辞条再作进一步的论述。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是指私法上关于财产处分权、取得权和追回权是否符合善意占有的统一制度。业内人士认为: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得手为目的,善意占有、对价交接该项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不动产、动产的处分,还适用于准物权。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别规定,重点在于认可财产交易的效率,但是,对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当适当从宽处理,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当适当从严处理,因为,毕竟行政法和专门法对于土地、建筑物的处分,甚至于严格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建筑物所有权人的交易行为。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即善意取得的条件,是财产处分权、取得权和追回权三者统一的必备条件:第一是肯定善意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效力。受让人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无处分权。第二是财产转移、交易的价格合理。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没有里外串通的嫌疑。第三是符合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的要件。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有登记证书佐证,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只有同时满足三项充足理由律要件,才是完整的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就是善意占有的另类表述形式。大陆法系对于占有的取得,尽管宽严程度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即处分财产和取得财产双方都有一个权利界线,对于其主体、客体方面均有限制。主体方面,鉴于占有的终极效力是变为所有,所以,民法上无权利能力者不得为占有人。客体方面,不融通物不得为占有的标的物。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分,本质特征在于前者是有物权,后者是无物权。

有物权,是指所有权人自己拥有各种处分权,非所有权人被所有权人授予商品交易或者物的转移的处分权,并且整个交易过程和执行过程是无瘕疵的。无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既不能擅自处分也不能擅自取得财产的所有权,非所有权人取得、占有他人的财产必须合理合法。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统治、控制和支配的程度。这里讲的占有,主要指所有权的占有,即一级占有,不包括用益物权及其他物权上的占有在内。例如,借他人的物品,借用人仅仅取得的是暂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不是永久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假如借用人与出借人双方达成合意,借他人的物品的程序、行为均规范,对于所有权人的财产未构成危害,整个交接过程和执行过程无瘕疵,这也可以称之为善意占有。假如借用人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明知自己是无权占有的却坚决占有,并且由财产的二级占有上升到了一级占有的权利台阶上,将借来他人的财产擅自处分给第三人,对于所有权人的财产构成损失,这也可以称之为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欺诈性占有、赖账性占有、侵占性占有、哄抢性占有、私分性占有、截留性占有、贪污性占有、挪用性占有、挥霍性占有、盗窃性占有、破坏性占有、越权性占有等等恶性的、罪恶的占有形式,均为恶意占有。其基本形态,第一种是单边的恶意占有,纯粹是恶意占有人的事实行为;第二种是双边行为,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相互串通,沆瀣一气,共同造成恶意占有的事实,共享恶意占有的肮脏果实。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依法保护善意处分和善意取得的物权人,同时依法制裁恶意处分和恶意取得的当事人。

依法保护善意处分和善意取得的物权人,其法律效力推定,是从交易成就主义出发,保护无主观过错取得、占有一方的物权人:(1)从所有权人中取得的无罪过推定。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取得动产的,依照占有的规定,其占有受保护的,即使该动产的让与人无此转让权,该善意占有人仍可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2)从中间人中取得的无罪过推定。从非所有权人处取得物品转让的人,可以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但是,以实行占有之时具有善意并且持有适当的授权的所有权转移证书为限。在权利证书未未表明所有权上附有其他人的权利并且取得方具有善意的情况下,占有人无任何负担地取得所有权。可以同样的方式取得用益物权、使用权和质权。(3)剔除错误信息的无罪过推定。取得人误信出让人为所有权人的理由,或者误信前所有权人的理由,从而取得了物品的所有权,不适用于知晓原因而恶意取得物品的物权人。(4)自动取得的无罪过推定。长期租赁他人农用土地的租佃人,超过三十年以上,原土地占有人未主张权利赎回,长期租赁人自动无负担地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人。(5)自动续期的无罪过推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人,超过70年的使用期限,可以无负担地继续占有该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前面3点相当于瑞士民法的规定,第4点相当于德国民法的规定,第5点相当于中国物权法的规定。

依法保护善意处分和善意取得的物权人,特意作出无罪过推定,确实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也是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规定。其适用范围远远不止以上五个方面,只是五个例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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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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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发表时间:2010-05-1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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