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条例

摘要:

2010年1月19日,在深圳市妇联召开的四届三次执委会议上,市妇联正在尝试立法,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条例》,在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权上做出一些具体的规定,从源头上维护妇女权益,这将是内地性别平等法规的首次尝试。

性别平等条例-立法背景

性别平等性别平等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性别歧视,特别是一些妇女权益受到侵犯时,并且缺少一些刚性的法律依据。

例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刚刚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规定,女性超过40岁不能参保,男性超过50岁不能参保,这是对女性的歧视。

其次,男女不同年龄退休问题。虽然该原规定考虑到女性生理问题,但是提前退休导致女性养老金减少,在经济上造成女性生活质量的下降。另外,在一些公共政策方面,许多未考虑女性利益。例如长期存在的公共女厕所拥挤的问题等。

性别平等条例-条例亮点

性别平等条例

亮点一:政策出台之前先做性别分析

将维权关口前移。

深圳市妇联主席蔡立表示会将性别分析、性别统计,纳入到政策制定过程中,提前将可能存在的男女不平等和性别歧视问题考虑进去。并且提议将性别预算纳入地方财政中,例如,建造公共厕所时,应该考虑女性的需求,女公厕数量应适当提高,这个需要财政的支持。

据悉,该法还将实行性别审计制度,要求市、区审计部门对本级性别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亮点二:发“人身保护令”减轻家庭暴力伤害

家庭暴力是社会上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条例》对此作出了签发“人身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也就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理;人民法院接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施暴者殴打、威胁申请人等。

亮点三:男士30天育婴假可按需间隔休假

《条例》还作出了创新性规定: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有育婴假,时间不少于30天。

据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余长秀介绍,这一规定是希望能给刚当上父亲的男性多一些时间陪护配偶,并且可以享受更多的育婴乐趣。同时,她表示,这30天应该是由休假者自行安排,可以按需间隔休假。

性别平等条例-意义

一是有利于彰显和提升深圳的城市形象。

二是有利于激励广大妇女积极向上。

三是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性别平等条例-评价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条例》,在我国乃属首创,一旦获准立法,颁布实施,势必对推动深圳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不仅填补了我国性别平等地方立法工作的空白,成为深圳妇女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而且对推动我国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该条例是深圳市性别平等法规的首次尝试,在增强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等方面作积极探索,主要表现在:新设置深圳市平等机会委员会作为本法的实施机构、制定性别平等发展规划、实行公共政策的性别分析制度、性别预算制度、性别审计制度和性别统计制度、实行双亲育婴假制度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

人大代表:范围应扩大   市人大代表杨剑昌表示非常赞成该《条例》的出台,但是不应该只是“深圳特区”,而应该将龙岗、宝安等“关外”地区纳入进来,那些地区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更严重。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赖秋珊表示这样的规定立意非常好,能很大程度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因为我们在国外考察时发现,颁发了相关保护令的国家和地区,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上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深圳市妇联主席蔡立表示,深圳“改革实验场”的特区定位,要求我们在立法上要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站在两性和谐发展的高度,制定出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性别平等法规,实现两性实质上的平等。

编辑/发表时间:2010-01-20 14:26
贡献者:
程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