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事物

  抽象事物的哲学定义:抽象事物是具体事物的组成部分,是具体事物的分解体,是人脑在感官观察具体事物的基础上,从具体事物中分解和抽象出来的认识对象,是来源于具体事物的不可被人感到但可被人知道的规定、规律、关系、性能、本质和特征。

  人类在自然界中产生以前不存在抽象事物。抽象事物的形成和产生同人类的生存发展需要、同人脑的思维认识活动、同具体事物有着密切的关系。

  具体事物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在具体事物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现实作用和影响时,人脑必须具有一定的知识才能准确地对具体事物作出价值判断,才能发出指挥人体行为处置具体事物的正确指令,通过人体行为实现人自身的生存发展。

  人为了发现具体事物对自身生存发展的意义和价值,获得具体事物的全面知识,就会经常运用感官观察和感知陌生的具体事物,运用大脑把陌生的具体事物同已知的具体事物进行比较,发现它们分别具有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分解抽象出它们具有的特殊性和普遍性规定、规律、性能和本质,用合适的词语对分解和抽象出来的认识对象进行冠名,从而形成和产生了有别于具体事物的抽象事物。

  普通名词、动词、形容词所表述的认识对象都是抽象事物。

  例如:普通名词“人”表述的认识对象就是抽象事物。

  “人”作为普通名词表述的认识对象,是人脑对两个或多个具体的人进行认真比较后,从其中抽象出来的普遍性规定、规律、性能和本质所组成的认识对象,是每个人普遍具有的类性或属性。

  例如:动词“运动”所表述的认识对象也是抽象事物。

  “运动”是人们对两个或多个不同主体、不同形式的具体运动进行比较后,从其中思维抽象出来的普遍性规定和本质,是存在于不同运动主体、不同运动形式之中的,不可被人感到但可被人知道的抽象事物。

  例如:形容词“美丽”表述的认识对象也是抽象事物。

  形容词“美丽”表述的认识对象,是具体事物具有的特殊性规定,是人脑在感觉器官观察具体事物的基础上,从具体事物中抽取出来的具体事物的特征,是具体事物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个分解体。

  只有专用名词和经过语法修饰限制的普通名词表述的认识对象才是具体事物。

  例如:专用名词“月亮”、“嫦娥一号卫星”所表述的认识对象就是具体事物。

  “火红的太阳”这个词组,完整地表述了一个具体事物。形容词“火红表述的是具体事物的特殊性规定,普通名词“太阳”表述的是具体事物的普遍性规定。”

  柏拉图学派认为:任何名词都对应着一个实际存在。柏拉图学派的这种观点是完全正确的,但这个学派没有明确指出普通名词对应着的实际存在是抽象事物,专用名词对应着的实际存在是具体事物,没有指出不同种类的词汇对应着的实际存在各自具有的认识特征。

  具有形体可以被人的眼睛看到、可以被人的手触到是具体事物的认识特征。没有形体不可被人感到但可被人知道是抽象事物的认识特征,也是普通名词、动词和形容词表述的认识对象所具有的认识特征。

  虽然我们说抽象事物存在于具体事物之中,具体事物是抽象事物的来源,但是我们却不能用感觉器官感到具体事物中存在的抽象事物。我们的眼睛只能看见个别具体的人和个别具体的物体,不能看见抽象一般的人和抽象一般的物体。我们只有用大脑进行思维认识,才能把具体事物分解或抽象成为两个或多个组成部分,从而知道具体事物中存在的抽象事物,获得各种各类抽象事物的知识。

  抽象事物来源于具体事物,是具体事物的虚拟分解体。我称具体事物为元体,所以称抽象事物为元分体。

  每个抽象事物都具有内容和存在范围的限制和规定。根据每个抽象事物内容和存在范围的差别,我把抽象事物分为两个类型:相对抽象事物和绝对抽象事物。
编辑/发表时间:2008-04-08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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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