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音
quán lì
词性
名词
释义
权位,势力,包括
职责范围内的
指挥或
支配力量。
权力的本质
社会学认为,权力是指产生某种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潜力;许多心理学家视权力为人们行动和互相作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动机;还有人认为,权力就是一种与理解的预测行为特别有联系的动机。这些定义均没有揭示权力的真正本质。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
总之,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
权力的精确定义
根据权力的本质,对权量和权力进行如下精确定义:
制约权量(简称为
权量):设事物的价值量为Q,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数(或决策权数)为Kp,则把Kp×Q定义为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量,即
Qp=Kp×Q
制约权力(简称为
权力):设事物在单位时间所释放的价值量为U,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数(或决策权数)为Kp,则把Kp×U定义为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力,即
Up=Kp×U
其中,Up= Qp /T,U = Q /T。
权力的基本特征
权力反映了主体对于价值资源的使用方向及使用规模(或流量)所进行的影响和制约程度,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主体的制约权数越大,其权力就越大;
2、被影响和制约的主体的力量越大,影响和制约主体的权力就越大。
3、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其他主体的价值资源,一般总是朝有利于主体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投入的,在没有其它方面的制约的前提下,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价值资源总有当成自己的价值资源来看待。
4、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
权力的主观形式——权威
权力的客观目的在于影响和制约他人的价值来为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服务,因此权力是一种客观的、间接地价值形式,它必然会反映到人的主观意识之中,这就形成了权威。
权威:权威是权力的主观反映形式。
权威与权力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一方面,权威以权力为基础上下波动,权力的大小在根本上决定着权威的大小,权力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规模在根本上决定着权威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规模,权力如果发生了变化,权威迟早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权威的大小可以在一定程度偏离权力的大小;第三方面,权威会对权力产生一定程度的反作用。
有些人虽然实际权力并不大,但他的魄力、智力和人格能够给人产生强大的权威感,强大的权威感有时会放大和扩展一个人的实际权力。不过,一般情况下,权力与权威的大小是基本对等的。
权力的分类
从不同的观察角度,可以对权力进行不同的分类:
从社会领域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含军事权力)和文化权力(含宗教权力);
从国家政治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生产权力、(流通)销售权力和消费权力;
从机体活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思维活动权力、行为活动权力和生理活动权力;
从行为活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行为目标选择权力、行为方案决策权力、行为结果评价权力;
从执行流程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目标方案决策权、行为执行权、监督评价权;
从主体存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生生存权、人身自由权与人生发展权;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生自由控制权、生活资料消费控制权、生产资料所有控制权、价值观控制权;
从组织结构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事任免权、工作安排权、责权利分配权;
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可分为所有权、经营权、分配权;
从作用对象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作为集体成员在集体中权力,作为社会成员在社会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力;作为社会关系对于他人的权力。
权力的主体
权力主体是占有或行使权力的个人或团体。权利主体主要指
国家,即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
政府。此外还包括
政党、政治
社团以及政治个人。在现代社会,占有权力的主体可能并不行使权力,这主要是由于代表制的形成使得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着分离开来。
权力的客体
权力客体指接受权力作用的群体或个人。权力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相对的。个人或团体在某个范围或行动中表现得强有力,而在另一个范围或行动中就可能相对软弱。在现实政治关系中,无论是在国内政治中还是国际政治中,这种现象都是常见的。即使在同一范围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力主体与权利客体的位置也是可能会互换的。
权力的方式
政治作用是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政治力量,主要是政治强制力,但这并不排除半强制力和非强制力的作用,因为政治权力的本质包含着生物的因素、经济的因素和心理的因素。生物因素决定了权力主要表现为暴力现象;经济因素决定了人们把追求政治权力作为取得更好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手段;心理方面的因素决定人的服从与合群的天性。这些因素决定了政治权力的运作过程不是简单的强制力形式。
权力的目的
政治权力要实现的主要目的是
利益。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上的,也有意识形态上的,或者二者兼有之。为了保证权力主体的利益不断得到实现,权力主体必然要使这种政治格局或权力关系长期地固定下来,使之合法化甚至神圣化。
然而权力主体能否达到目的取决于政治力量的对比。作为一种力量,政治权力是可以计量的。在政治关系中,谁的力量大,谁就能控制、统治、命令和影响权利客体。而权力客体会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必然要影响和改变权力作用的方向和强度,形成复杂的政治格局。在现实政治中,权力的实现一般表现为权利客体的行为大体上符合权力主体的意志,完全符合的情况是极少见的。另外,权力的力量还取决于权利主体内部的一致的统一程度,权力主体内部的向心力或离心力程度直接影响着权力的实现力。
权力的运作
政治权力的结构与政治主题的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政治权力的作用方式建构在权力结构与权力主体的结构之上。
第一,权力作用的方向和方式。权力有一个只想问题,即权力运作轨道。而权力作用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充实或支撑着这一轨道。否则,权力的指向性就是抽象的。
第二,权力运作的时间性。时间是衡量权力作用的坐标。就某种具体的权力来说,如果在一定时间不能为最终的权力客体接受,这种权利就化为乌有。要保持某种权力的连续性,就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对其进行补充能量。资本主义国家定期大选,中国定期的党的代表大会都是补充权力能量的过程。
第四,权力作用的结果。权力作用的记过与权力作用的饭食、权力的层次及时间都是密切有密切的联系。权力作用的结果大致有以下集中情况;全部吸收或基本吸收;大部分吸收,少部分反射;少部分吸收,大部分反射;全部或基本上反射。
权力的类型
1、强制性权力。这是最为普遍存在的权力形式。指,甲要求乙做某事,乙因为受到甲的威胁,虽然不愿做但是不得不去做。乙是否到底满足甲的意志,取决于乙的决定;要么按照甲的希望去做,要么面对甲的威胁。如果乙按照甲的希望去做了,威胁就成功了;如果违背甲的意志,甲就必须决定是否实施威胁。
2、功利性权利。利性权力基本上与强制性权力相反,如果权力客体服从权力主体的意志,权力主体就会承诺给权力客体某种好处。这种权力被称为功利性的,是因为权力主体对客体提供的东西是实用的、有价值的。作为功利性的政治奖励,主要包括财富、职位、雇用、荣誉及权力(权力既可以作为手段,也可以作为目的)。
3、操纵性权利。纵性权力并不是建立在公开的沟通基础之上,而是以更巧妙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改变权力客体的价值观。这类权力假设,如果一个人的态度能够被重造,他就会以别人所希望的方式去作为。如果你能够彻底地重塑一个人的态度以便让他按你的方式去思维,你就毋需威胁或奖励,他会按你的行为方式去作为,因为他的思维方式已完全被你同化了。实行操纵性权力的技巧主要有“洗脑”、宣传和社会化。
4、人格型权力。也叫
影响力,如果权威来自人们对制度与过程的崇敬,那么影响力则来自人们对特殊类型的人的尊敬,这种人具有超凡的品质、个人魅力、启示力。具有人格型权力的人并不一定占居官职,人们对他们的服从主要是因为其人格因素。当然,在现代政治中,来自机构中的权威与来自个人的人格魅力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
具有人格型权力的人不一定拥有官职,人们对他们的服从主要是因为其人格因素。在现代争执中,来自机构中的权威与来自个人的人格魅力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如,毛泽东和
邓小平都是极具人格魅力的领袖人物,他们的影响力首先来自机构所赋予的权威,然而,他们获得这些权威又是因为他们具有人格上的影响力。
对权力来源的几种解释及其局限
权力从何而来?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学》中认为,迄今为止主要有三种关于权力来源的学说,分别是权力神授学说体系、契约学说体系和阶级斗争学说体系。
(一)权力神授理论及其缺陷
权力神授理论体系具有浓厚的神秘色彩。其主要内容是:人类社会是由神秘力量(如上帝、神)所主宰。神秘力量是公正、无私、全能、正义的。神秘力量按照其不可抗拒的意志授予统治者以权力。统治者按照神秘力量的意志分级对其他人进行统治。其他人必须服从统治,否则就会受到统治者的处罚。如果统治者不按照神秘力量的意志进行统治,君主及其人民就会受到神秘力量的处罚。
权力神授学说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类社会早期,“物竞天择,自然选择”的自然规律在人类社会自然等级及权力结构形成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并把“公正、无私、全能、正义”附会为神的意志,以神的意志解释了统治者专权的合法性,也以神的意志对统治者提出了公平、正义等要求,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性。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证明存在于人类社会之外的所谓的神灵世界只是一种虚幻的想象。“物竞天择,自然选择”的自然规律对权力结构还存在一定的影响,权力神授的观念也还存在一定的影响,但由于其理论根基的幻灭,其影响力量已经逐步淡出。
权力源于社会契约的理论及其缺陷
文艺复兴前后兴起的人文主义精神、科学精神使权力来源解释的契约理论得以产生。契约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马克斯·韦伯等,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起源”、“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程序合法”等。
在“国家起源” 上,霍布斯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不存在所有制观念,不存在善良与邪恶,无所谓是非曲直,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本性而生活,只要有能力,可以去侵占自己希望得到的任何东西,从而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保存自己和对死亡的恐惧必然使人们产生求取和平,摆脱战争状态的愿望。于是理性便出来教导人们,不能单凭自己的情欲去生活,只有接受那些大家必须遵守的共同的生活规则,即自然法,才能避免战争,使每个人都能达到保存自己的目的。作为由理性颁布的道德命令,“自然法”是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接受的,应当遵循的。不过,它的约束力是内发的,只有当人们完全按照理性行事时,“自然法”才具有约束力。可是人性是偏私的,总是企图无限地实现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 为了保证和平,保护自身安全,人们以自然法为基础,制定了人为法等社会契约,而强有力的国家则是实施契约的公共权力部门。
“天赋人权”强调人天生就是平等的。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亚当·斯密则强调:“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其他任何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个应尽的义务⋯⋯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1]
主权在民的思想在启蒙思想家那里发展为系统化的理论体系,卢梭、狄德罗为典型代表。“主权在民” 主要观点包括: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君主、政府官员等只是代表人民履行权力的机构。国家权力来源于平等的人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契约。政权尽管可以在家族中世代继承,由君主个人掌权,但它不是一种私人财产,而是一种公共的财产,因此决不能从人民手中剥夺。它根本上只属于人民,完全为人民所有。不是国家属于君主,而是君主属于国家。政府和公共权威是财产,全民集体是所有主,而君主是其用益者、代理人、受托人。契约的条件随国别而异,但是无论何处,全民有权力不顾一切反对或维持他们已订立的契约,任何力量都不能改变这一点。当契约已无必要时,人民恢复自然权利,享有完全自由,也可同他们所愿意的任何人以他们喜欢的方式重订新契约。
“三权分立”及“程序合法”原则是实现“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主权在民既可能导致滥用权力,也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的混乱。正是针对这两个问题,人们对主权在民契约的实施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三权分立”及“程序合法”原则。
孟德斯鸠是提出三权分立的杰出代表,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它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
在孟德斯鸠时代及其后,多数思想家认为,最好的制度是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于人民,因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人民应自己统治自己,但由于实际操作的困难,可实行代议制,立法权归于议会和人民选出的代表,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行政权则可归于国王。司法权则应归于单独的机关。
马克斯·韦伯则通过程序合法理论,把人们从什么是实质合法的理论争论中解脱出来,把争论的选择权交到群众的手里。“也就是说,韦伯把合法性的基础简化为对合法性程序的信念。一个政权不论它所维护的权力关系是什么,施行的是什么样的政策,被统治者的群体信念是什么,只要它是依据正式制定的程序确立的,并成功地调动起群众的忠诚,我们就说它拥有了合法性。”
契约学说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革命性的作用,其核心价值在于强调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平等合作侧面,通过这一理论使人民从君主的奴隶身份中解放出来,也为社会管理科学化奠定了基础,促进现代文明的形成和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但契约学说仍然没摆脱历史唯心主义神秘色彩。
契约学说提出了人天生就是平等的“天赋人权”观念,但历史事实表明,从古至今,人生而平等就只是一种理想,即使是现代社会,要做到绝对平等也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谓的 “主权在民”从古到今也从来没实现过,在治理国家方面,普通老百姓从来就没有拥有过实实在在的权力。古代社会,在一国之中当家作主的一直是专权的少数人;现代社会,在一国之中当家作主也只是少数人。所谓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也只是现代社会反对君主专制的产物。但即使是现代社会,私有财产,甚至是国家主权也常常受到侵犯。
(三)权力源于阶级斗争的理论及其缺陷
阶级斗争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于1848年在《共产党宣言》里提出来的,后经列宁、毛泽东等人不断发展完善。
马克思等没有直接指出国家权力来源于阶级斗争,但其有关论述及进行阶级斗争的实践体现了这一观念。该理论认为:国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历史上曾经有不需要国家和不知国家为何物的时期,国家只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才成为必要并因此而产生的。国家不是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某种神秘力量,既不是神意的体现,也不是权利的让渡。“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它表示“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阶级斗争理论认为,国家发展的历史就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共产党宣言》写道: “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恩格斯后来解释说, 这里所说的“一切社会历史”是指有文字记载的历史, 从那时以后, “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 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 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 一句话,压迫者和被压迫者, 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 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 而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是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阶级同归于尽。”“封建社会的灭亡中产生出来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对立。它只是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代替了旧的。”
阶级斗争理论认为,每个社会的发展进步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阶级斗争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推动力之一。因为生产力是离不开生产关系或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存在的。而已经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落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关系,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必然受到代表他们利益的剥削阶级和压迫阶级的强力庇护,因而被剥削和被压迫阶级的斗争, 既是迫使剥削和压迫阶级对旧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关系进行改革的推动力,也是推翻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强大社会力量。不仅无产阶级是当今推动社会进步的革命阶级, 资产阶级在历史上也曾发挥过这种作用。《共产党宣言》指出:“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地位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
阶级斗争理论认为,国家的首要职能是进行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其次才是社会管理。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国家的首要职能是一个阶级保障其统治地位和特殊利益并行使对其他阶级统治权的机器,其次才是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机关,并由此而获得“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的普遍性光环。因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阶级斗争理论认为,阶级斗争是夺取政权的有效途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指出,历史上的各个统治阶级都是通过斗争来夺取政权的,资产阶级也不例外。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是消灭私有制,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对资产阶级实行阶级专政,从而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列宁、斯大林完善了武装夺取政权,进行阶级专政的理论,毛泽东直接提出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论断。恩格斯还直接肯定了“普选”这种和平夺取政权的阶级斗争方式。
阶级斗争学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权力争夺中的竞争与暴力因素,有坚实的历史依据,但阶级斗争学说也不够全面。其一,竞争与暴力是夺取政权的重要因素,但竞争与暴力毕竟不是唯一因素,人心向背在政权夺取与巩固过程中起到了更加重要的作用。其二,权力最激烈、最血腥的争夺发生在统治阶级之间,而不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被统治阶级并没有夺取最高权力的奢望,他们往往只是统治者权力斗争的工具。
另外,中国古代关于权力的来源则有王道与霸道之争。
[1] 郭大力,王亚南译,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下卷),第253页,商务印书馆,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