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帐户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钱财一般都可能与恐怖主义、毒品交易或是集团犯罪有关。
“洗钱” (Money Laundering)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制服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常言之“洗钱”。
“洗钱”一词,源于本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
洗钱犯罪可以和绝大多数的犯罪共生,是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从司法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一、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三、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
洗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洗钱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洗钱已经变得越来越国际化,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化。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 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
概述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常言之“洗钱”。“洗钱”一词,源于二十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 洗钱犯罪可以和绝大多数的犯罪共生,是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从司法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
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批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洗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洗钱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洗钱已经变得越来越国际化,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化。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 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洗钱 launder。将非法资金放入合法经营过程或银行账户内,以掩盖其原始来源,使之合法化。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是指将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卖淫犯罪、贩毒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特征
洗钱行为一般具有方式多样、过程复杂、对象特定及国际化等特征:
第一,洗钱方式的多样性。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例如,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等。经济方式的创新也使洗钱方式不断翻新,更为隐蔽,如网上交易。专业的洗钱组织更是越来越熟练地对各种洗钱手段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
第二,洗钱过程的复杂性。要实现洗钱的目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设置伪装,使其与合法收益融为一体。这就迫使洗钱者采取复杂的手法,经过种种中间形态,采取多种运作方式来洗钱。
第三,洗钱对象的特定性。洗钱对象是资金和财产,这些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地与犯罪活动紧密相联,例如,来源于毒品、走私、诈骗、贪污贿赂、偷税逃税等犯罪。一般来说,只有非法所得才有清洗的必要。
第四,洗钱活动的国际性。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上人员往来、商品运送、资金流动、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日益国际化,导致了犯罪活动的国际化。在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跨国犯罪活动中,犯罪所得的转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导致洗钱活动日益具有跨境、跨国的性质。
洗钱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有五种行为: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 - 目前洗钱的主要手段
1.古董买卖———
你买了40只明代的花瓶,每个5000美元。你把它们都拿出来拍卖,把这些藏品分别存放在12家拍卖行内,最好分布在12个不同的城市。当一只花瓶被拿出来拍卖时,你或是把它卖给出价最高的人,或是派你最亲近的叔叔去拍卖行把它买回来。
人们买你的每件东西一般都是用支票付款,所以,当你的叔叔为买其中的一个花瓶付给拍卖行5500美元现金时(即5000美元的拍卖价加上向买主收取的10%的手续费,这5500美元就是被洗的钱),他们会给你一张4500美元的支票,即拍卖价减去向卖主收取的10%的手续费,由此你成功的洗干净了4500美元,额外的1000美元作为洗钱成本消耗掉了。
这些费用作为洗钱的开支完全可以被一笔勾销。幸运的是,你还可以把这个花瓶再次拍卖。当然,做这档生意的前提是:你多少得有点没落贵族的做派。
2.寿险交易———
保险“洗钱”主要集中在寿险领域,尤其是在团体寿险中。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达到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目的。
投保时别忘了“为职工谋福利”、“合理避税”这些名目———将一部分通过正常财务途径无法转化为个人收入,或直接发放须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的资金,通过为其职工投保寿险,然后退保,取得退保金这种途径,化公为私或逃避纳税。
而有的保险公司也明知其投保目的不纯,却积极地促成这类“保单”,有些业务员甚至以此为诱饵,为业务对象出谋划策,主动提供“洗钱”方便。他们多拉了业务,多拿了费用;而“以规模论英雄”的保险公司,则在短期内完成了任务指标,还能从“退保”中扣下一笔手续费。 因此,保险“洗钱”更像个令人不齿的多边交易。
3.海外投资———
经典做法是: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国外供货商,然后从其手中拿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方式,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如果胆子足够大,可以考虑在境外银行直接建有个人账户。
如此一来,这样的情景便不令人吃惊了:某些国有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已经演变为专业的洗钱中心。另外,不妨通过代理人或移民海外的子女、亲属,用办皮包公司的办法把黑钱洗白。如果主管部门派人去查,将会得到一些令人神伤的亏损理由。接下来的后果更为传奇:一些所谓亏损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上了幸福的美国“投资移民”;与此同时,这些中资公司在海外账户里非法持有的外汇,远远地超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所掌握的数额。需要点明的是,此过程的主角,正是那些政府官员。
4.地下钱庄———
2002年汕头许鹏展地下钱庄案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许鹏展的主要“资产”,是许鹏展以汕头市金园区新兴鸿展农副产品商行等20多个空壳公司名义在几个银行开设的20多个账户。在一个设施再普通不过的写字间,许的日常业务为 造假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却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由于钱庄资金往来量巨大,许鹏展需要频繁地更换账户。每换几个新账户,他就逐步从老账户里把资金转到新账户上来。
目前,广东、福建、浙江一带的地下钱庄一般与香港的找换店连为一体,采用在境内用人民币交割,境外用外汇交割的形式,不发生资金外逃的物理过程。地下钱庄之间也经常互相拆借,组成一个相互勾联的体系。
用地下钱庄洗钱的“好处”有两个,一是成本非常低,以港币为例,假如银行的兑换牌价是1.08,地下钱庄的牌价基本上只有1.10;第二,黑钱到了境外可以经常以亲友馈赠的方式流回来。
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
5.各类赌场———
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在远华案中落入法网。问起蓝甫的不明财产和他在境外违纪参赌的情况,他大言不惭地称,几年之内,他通过赌博赚到的钱多达65万美元外加33万元港币。蓝甫的谎言被一些已经到案、曾经陪同他参赌的人戳穿,因为蓝参赌每次都几乎铩羽而归。
如果是高手,他拿着1000万的筹码进场,输掉100万后离场,要求赌场把剩下的900万打进他的账户,他已经为将来可能的追查设置了障碍。因此,人们只注意到这些人在不停地输钱,但相对于标准洗钱模式中的大量损耗,赌场洗钱的风险常常会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实际上,赌场是最传统的洗钱场所。早期黑手党的毒品买卖大都是现金交易,钱上通常沾有白粉,一旦被警察抓住难以脱罪。黑手党成员便携带现金去赌场换成筹码,一旦输掉差不多30%的钱,就把剩下的筹码换回现金,顺理成章地把赃钱变成“干净”的收入。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今天,来自亚洲的赌客是惟一呈增长趋势的客户群。与现实生活中的赌场相比,网上赌场已经成为洗钱的安全天堂。赌博网站总部大多设在有“逃税天堂”之称的加勒比地区。许多网站根本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也不遵守国际赌场的游戏规则,它们甚至不会查问客户的身份资料。许多犯罪集团把钱款打进在这些赌博网站开设的账户后,一般先象征性地赌上一两次,然后就马上通知网站说“我不想再玩了”,要求网站把自己户头里的钱以网站的名义开出一张支票退回来。于是,一笔笔数额巨大的“黑钱”便轻而易举地“洗白”了!初步估算,每年通过数百个赌博网站清洗的“黑钱”数额大约在6000亿至15000亿美元之间。
6,证券洗钱———
2002年12月16日,裕丰国际和富昌国际及金禾国际在香港被勒令停牌,停牌原因涉及洗钱。这三家公司,多为朋友之间相互帮衬持股,圈子外的小股东非常少,这种公司在香港市场人称“干”,而被称做“干”的一类公司往往被某些国际组织视为洗黑钱的“最佳拍档”。
简明扼要来说,洗钱只指“通过合法的活动或建设将违法获得的收入隐藏、伪装或投资的过程”。
狭义的洗钱是指为了掩盖犯罪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这些犯罪活动主要包括:贩毒、走私、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
广义的洗钱除了狭义的洗钱含义外,还包括: 1 )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即把白钱洗黑,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 2 )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达到占用的目的,即把白钱洗白,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帐户。 3 )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这已成为犯罪集团生存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 ,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洗钱的客体即黑钱,包括:贩毒、走私、贩卖军火、诈骗、盗窃、抢劫、贪污、偷税漏税等犯罪所产生的收入,洗钱通常分三步:(1)存款,即将非法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2)通过一系列复杂而繁琐的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易、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合法化;(3)将资金以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另外,洗钱还有其它多种途径,购买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洗钱活动,即腐败。公职人员洗钱在世界范围内日益频繁。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发展速度,已超过了传统的洗钱。这一新的洗钱现象在我国亦日趋严重。
“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有这样几点: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还有一类就是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虽然国内腐败分子的国际洗钱活动还未形成规模,但在国际洗钱中已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某些领导干部已开始在国外打基础,把子女、资金都弄出去。现在的国外中国留学生中出现了一种“留学贵族”。他们大多不是国内“大款”的子弟,但刚到海外,银行存款户头上就有大笔进项。当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还要依*分期付款买房时,这些留学生已在当地富人区购买住宅,而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一次付清。
转移非法所得。如贪污、受贿、寻租等所获得的资金,侵吞的国有资产,从事走私、贩私、诈骗、偷漏税所攫取的巨额财富,实现化公为私。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和集体企业激励、约束和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境内母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或外商转移资产、利润,使少数人在境外获得了更大的公有资产支配权,或者直接化公为私。
洗黑钱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与境外签订合同购货汇钱出去,这时通常得境内外互相配合做假单证;第二种是通过地下钱庄把钱汇出;第三种是分散投资化整为零。现时潮汕地区走私积蓄的黑钱多数通过地下钱庄来洗,“原因有两个,第一是通过地下钱庄洗黑钱成本非常低,以港币为例,假如银行的兑换牌价是1.08,地下钱庄的牌价基本上只有1.10。第二是潮汕地区海外华侨多,黑钱到了境外经常以亲友馈赠的方式流回来。”
事实上,地下钱庄为走私犯罪分子洗黑钱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不单是潮汕地区,福建、浙江一带同样如此。有关材料显示,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的收入大量通过地下钱庄流入境外。1996至1998年,远华走私收入中的120亿元人民币,就是由财务主管庄建群派人开车押运到广州一个化名“黄河”的人家中的地下钱庄,再由“黄河”通知香港合伙人支付外汇给远华公司在香港的机构。据估计,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白”的黑钱金额高达2000亿之巨。
洗钱手法升级“洗黑钱”的黑道术语称作“打数”:当境内“客户”有人要用大量人民币现金或汇票换取港币或美金在香港提取时,就将人民币现金和汇票直接交给地下钱庄或存入其指定帐户,地下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应支付的港币或美金数量并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香港合伙人则从香港的银行帐户中支付外汇到客户指定的帐号。反之亦然。
当境内收入的人民币大大超过支出时,地下钱庄再通过“专业户”换汇汇给香港合伙人,这些“专业户”的外汇来源主要是用假进口合同、报关单进行骗汇获取。不过这种手法已经明显落后。现在潮汕的地下钱庄通常拥有自己的公司,他们通过与境外公司反复对敲业务,完全可以平衡收支。一批手表在汕头和香港之间转了27次,1万只手表就变成了27万只。
有需求就有市场,汕头地下钱庄几年前与骗税分子“协同作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地下钱庄在骗税案的疯狂进行中得到了急剧的膨胀发展,在接二连三为骗税分子洗黑钱的过程中,某钱庄的办事员甚至遍布潮汕各个乡镇。
汕头第一批被判处死刑的骗税分子黄文龙亲口讲述了他骗取出口退税的“发财经”:“我先是设立大兴公司获得进出口权,接着成立8家供货企业,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我又找到一个叫许樵理的人买到报关单,再让住在香港的同乡陈钦城汇来外汇,最后向税务机关预缴部分税款取得‘专用税票’。此后,我就可以去领取出口退税的款项。在取得退税款后,将现钞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支付给陈钦城做下一次的‘出口收汇’,开始另一个循环。”就是用这种手法,黄文龙在一年时间里骗取出口退税款2100多万元。
据了解,潮阳、普宁两地从事骗取出口退税的100多个犯罪团伙,仅从1999年至2000年6月,就虚开增值税发票323亿元,涉嫌偷骗税近42亿元,这中间地下钱庄帮了多少忙,可想而知。
洗钱 - 防洗黑钱的方法
通常透过官方法规的规定,支付大额现金支票之前,必须记录收款人的个人资料,并且上报各地的相关主管单位等。
香港廉政公署破获“洗钱”大案的有关资料显示,“洗黑钱”集团为了避免在银行的转换金额受到香港法例监管,设法贿赂了其开户行——宝生银行尖沙咀分行的一名高级经理,让他把所有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处理。在该经理的协助下,这些“黑钱”被分别转到不同的银行户口,再转汇给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
宝生银行所属的中银集团发现该行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后,主动向廉署举报。廉署在调查中发现,“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就是其中一名主要客户,另外,一些在内地投资的港商也都利用这个犯罪集团“洗黑钱”,实现资本外逃。据悉,这个集团运作已至少五年,每天与广东及福建等地的现金往来高达5000万元。
但显然,这只是冰山一角。据估算,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人民币,其中走私收入洗黑钱约为700亿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洗黑钱超过300亿人民币,其余皆为一些合法收入洗黑钱,说白了就是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以逃避国家监管和税收。
按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式,资本外逃额即中国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中国外汇储备总额增加部分的差值。有报道称,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这一“误差与遗漏”有一两百亿美元,多年累计下来,数额已逾千亿。一些经济学家估计,由于“误差与遗漏”仅仅是被政府所统计的那一部分,更多的资金流出没有记录在案,因此这一数字可能更为惊人。
“洗钱”一词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然后,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申报纳税,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外,剩下的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
洗钱 - 洗钱的危害
洗钱犯罪可以和绝大多数的犯罪共生,是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从司法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一、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三、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
洗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洗钱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洗钱已经变得越来越国际化,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化。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 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
反洗钱基础知识
1、什么是洗钱?
洗钱,通常是指运用各种手法掩饰或隐瞒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
2、什么是洗钱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3、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哪7类?
● 毒品犯罪;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 恐怖活动犯罪;
● 走私犯罪;
● 贪污贿赂犯罪;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 金融诈骗犯罪。
4、洗钱行为和洗钱罪有什么区别?
● 有无上游犯罪的限制不同。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7类,犯罪分子只有清洗7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才构成洗钱罪。洗钱行为则没有上游犯罪的限制,只要是对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都构成洗钱行为。
●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洗钱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洗钱行为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可能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5、洗钱一般包括哪几个阶段?
洗钱一般包括处置、离析、归并三个阶段。
● 处置是洗钱过程的起始环节。在处置阶段,洗钱者对非法收入进行初步的加工和处理,使非法收入与其他合法收入混合。
● 离析是洗钱过程的核心环节。在离析阶段,洗钱者利用错综复杂的交易使非法收益披上合法外衣,模糊非法收益与合法收入之间的界限。
● 归并是洗钱过程的最后环节。在归并阶段,洗钱者将非法来源和性质的财产以合法财产的名义转移到与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无明显联系的合法机构或个人的名下,投放到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去。
6、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下,洗钱活动有何新特点?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资金流动更为自由,金融环境日益宽松,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洗钱活动出现了以下一些新特点:
● 洗钱方式不断翻新,如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洗钱;
● 洗钱组织越来越专业化;
● 洗钱活动日益复杂;
● 洗钱的隐蔽性越来越强。
7、洗钱的危害有哪些?
● 洗钱会使违法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 洗钱与恐怖活动相结合,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
● 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导致社会不公平,损害国家声誉。
● 洗钱活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
● 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环境。
● 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8、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通常是指为了预防和打击各种洗钱及相关犯罪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9、为什么要反洗钱?
● 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活动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遏制相关犯罪。
● 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社会信用;
● 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
● 有利于消除洗钱活动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促使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10、反洗钱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反洗钱有三项主要制度:
●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 大额交易、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1、反洗钱主要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与核心地位的分别是哪种制度?
● 处于基础地位的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2、证券、基金公司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证券、基金公司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及指定反洗钱人员;制定内部操作规程;开展内部反洗钱检查;建立奖惩机制等。
●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 执行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 遵守反洗钱保密规定。
● 配合行政机关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
● 报案和举报。
● 配合司法、侦查机构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根据司法机关和有权机构的要求冻结客户账户内资金。
● 按照规定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与反洗钱有关的稽核审计报告或合规检查报告。
13、中国反洗钱监管体制总体特点是什么?
我国反洗钱监管体制总体特点为“一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一部门主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多部门配合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14、中国反洗钱工作总体目标是什么?
《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确定,2012年前,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洗钱工作体制;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覆盖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网,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密切协作、高效务实”的反洗钱机制,有效防范、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15、国际上主要的反洗钱组织有哪些?
国际反洗钱组织主要有:
●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该机构是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之一,其成员国遍布各大洲。2007年6月28日,中国成为该机构的正式成员。
● 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成员包括100多个国家的金融情报中心。负责颁布与各国金融情报中心相关的解释、指引、最优做法、倡议声明和指南等文献,给各国金融情报中心的建设和国际交流指明方向,为世界金融情报网络的完善奠定基础。
● 亚太反洗钱集团(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成员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北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 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urasian Group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EAG),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而吉斯斯坦、白俄罗斯于2004年作为共同创始成员国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 南美洲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South American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SAFATF)。
● 中东和北非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MENAFATF)。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三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五条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