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以下简称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现就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的要求,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均按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房产测绘及规划区内按规范要求定线放样,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各地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2、除建房人要求单独设计图纸外,通用图纸应由县级政府无偿提供。

3、办理建房手续所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办理产权手续等,一律免予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地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三)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单位和个人接受咨询、评估、代理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对农户可按不超过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费的标准适当收取费用,具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供水设施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2、电能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改造安装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表后入户器材如要求供电企业新装或改装的,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向农户收取“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

3、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实施管线预埋并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等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按照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兼顾相关企业合理补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作出规定。

五、明确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各项价格收费政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和本意见所确定的政策,对本地区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要组织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价格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策的行为;要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活动,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价格协调和价格维权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在价格收费政策方面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本意见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

                       

附件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1

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收费

按省物价局、原省计委浙价房〔1999〕411号文件、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3

测绘工程收费

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定线放样测绘费、房产测绘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4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7〕1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5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浙价服〔2007〕126号文件、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6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77号、浙价服〔2003〕90号、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520号文件、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7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8

专业气象服务收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8〕2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9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10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1〕3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11

地产交易手续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7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12

房产交易服务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电〔2002〕7号、浙价服〔2002〕1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13

资产评估收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14

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6〕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编辑/发表时间:2010-06-0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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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