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救难日

摘要:

消费者救难日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救难日-概述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中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消费者救难日-3.15来历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1960年,成立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 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消费者救难日-协会成立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世界消费者联盟,总部设在海牙,现已迁至英国的伦敦。目前,它的成员已有来自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三百多个消费者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消费者救难日-3.15标志  

(图)消费者救难日3.15标志 

2000年“3.15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消费者救难日-实际意义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中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消费者救难日-各国面面观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对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消费者救难日-年主题

(图)消费者救难日消费者权益咨询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历年主题是:

1997年:讲诚信 反欺诈
1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9年:安全健康消费
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绿色消费
2002年:科学消费
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4年:诚信•维权
2005年:健康•维权
2006年:消费与环境
2007年:消费和谐
2008年:消费与责任
2009年:消费与发展

消费者救难日-宣传主题  

(图)消费者救难日消费者救难日--组织宣传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的主要涵义 :

“一是强调“消费”,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消费由生产决定,又反作用于生产,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净化消费市场环境,增加消费信心,拉动消费需求。积极发挥“消费”对推进生产发展的能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强调“发展”,发展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发展是第一要务,是提高生活收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改善消费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消费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好消费维权和消费引导工作,推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强调“维权”,维权是扩内需促发展的重要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消费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才能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经济社会才能又好又快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消费维权为手段,督促社会各方特别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扩大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的主旨是: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提高消费信心,构建消费和谐,促进经济发展。

消费者救难日-贯彻实施

(图)消费者救难日消费者救难日--检验产品质量

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为“共建信心共促发展”,即树立消费信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主题,国家质监局将切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举行多层面、多角度的各种宣传活动。

大型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现场发布消费者关心的有关质量信息,重点针对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现场免费检测产品质量,并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各地展开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加大了对“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农资打假下乡、家电下乡产品专项打假和质量监督、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等重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农资打假下乡”活动集中宣,质监部门稽查局对投诉举报系统进行全面的改版升级,公众可通过公服专线、专网、短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对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图)消费者救难日消费者救难日

围绕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西安铁路局开展“微笑春运”为主题活动,成立了以西安、宝鸡、安康为中心的3个地区春运工作组和4个专业检查组,以提升临时旅客列车服务质量为重点对612辆临时列车的车体进行集中整修,并为临客购置全新的卧具。沈阳铁路局长春客运段担当N185/186次列车的班组细化服务措施,主攻整治关键、规范作业标准培训。已经解决一系列惯性问题,实现了厕所“一客一冲”、卧具“一人一换”。郑州铁路局郑州客运段将餐车管理纳入车队一体化管理,对餐车经营实行“经营管理规范化、市场效益最大化、列车管理一体化”的管理模式,转变餐营职工经营观念、净化列车经营环境、提高餐车工作标准,使餐车经营收入稳步提升。济南铁路局济南车辆段坚持专项整治与车辆安全并重、专项整治与春运任务并重,确保了旅客列车的服务质量和安全。

贵阳市积极申报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对钢铁煤炭、造纸、黄磷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落后产能实施强制淘汰,把节能降耗和产业调整结合起来。还将加强对落后产能监督检查力度,防止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并督促列入省重点监控对象的15家企业两年内完成淘汰落后电机和变压器的任务。

消费者救难日-现状透析

(图)消费者救难日消费者救难日现状

一个以宣传提高消费者认识的日子,变成了集中处理问题,或者以风暴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日子。每年的3.15,工商局,消协比平时忙了不知多少倍。平日在办公室无聊的官老爷们也在这一天大摇大摆走上街头,宣传打假,面子是做足了,但老百姓得到了什么实惠。假货年年有,动用了大量的人力,满大街的发传单,搞宣传,为何不在平时多上点心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呢?

每年3.15,老百姓就跟到庙里拜菩萨似的,变得万分虔诚。相信在这一天,吃什么买什么都放心。一年只有这一天能安心的出去买东西,不觉的悲哀吗?满大街的假货也不是一天就可以肃清的。与其做一个3.15的信徒,还不如平时购物多长两个心眼,遇到权益被侵害及时打消协电话投诉来得实在。

打假也有潜规则,娱乐圈有潜规则,3.15同样有潜规则。为什么有些黑作坊造假点一再被取缔,结果依然死灰复燃。执法队伍里的蛀虫“居功至伟”。拿着国家的工资,做的却是和造假者勾结的勾当。此等蛀虫不除,打假永远只是一句空话。

消费社会风险难以消除。每年的3.15,消费者就当成了救难日,平时不敢反映的问题,把3.15当成了救命的“观世音菩萨”,这就是如今消费者的心态。平时让假货坑苦了,自认倒霉。一到3.15,便把陈芝麻烂谷子的事一股脑倒出来,不说国家有没有人力物力在一天解决不说,老百姓的维权意识也不是只靠每年一天的教育就能提高多少的。再看执法机关,平时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一到3.15,便跟吃了兴奋剂似的满大街打假,一副恪尽职守的伪善面目。

看病、教育、住房等等大项,到电信、手机、食品这些日常等等,越来越“委婉”的霸王条款和越来越难的维权过程却让人更心烦,甚至很多人因为忍受不了这个折磨过程的时间成本和与商家斗法的弱势而放弃,商家的强势和消费者的弱势,在历经了18年的维权节日后,被动消费更加明显,主动强势更趋诡异,那到现在也无法取消的什么漫游费争辩,不就是典型吗?诸如此类的汽车三包、开瓶费、排队取钱、电视购物等等,消费者又有多少是明白的权益消费?

消费者救难日-侵权案例

在上海,为了吸引消费者,不少经营者纷纷推出会员卡、优惠卡消费券等各类预付性消费卡。但由于预付卡具有先付款、再消费的特点,一旦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甚至恶意卷款潜逃,消费者往往无法及时挽回损失。统计显示,2008年上海受理的预付卡消费投诉达到4049件,平均每天超过10件。

2009年3月11日公布的上海“3.15”八大消费侵权案例中,预付性消费侵权案例占到了一半,投诉涉及美容美发、洗浴、数码冲印、餐饮等多个行业。同时,由于企业发放的预付卡数量众多,如果商家不兑现承诺或者违反约定,很容易引起几十名,甚至上百名消费者的集体投诉。

消费者救难日-有关法律

(图)消费者救难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消费者救难日-参考资料

[1] 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1602_8800_/2009_3_12_ji9784153001213900214350.shtml
[2]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9-03/11/content_10988176.htm
[3] 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aa667b0100cmfc.html
[4] 四川公用信网http://news.tfol.com/10026/12705/12706/2009/3/11/10724660.shtml

编辑/发表时间:2010-03-16 10:16
编辑词条如何编辑词条?)                          历史版本

贡献者:
郭野郝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