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

管理人
  【注音】guǎnlǐrén
  【释义】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要予以通知和公告。
  根据2 0 0 6年8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该法还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并且,该法对管理人提出若干要求和限定。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再如,“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编辑/发表时间:2009-05-29 22:04
编辑词条如何编辑词条?)                          历史版本

资料出处:
贡献者:
莫晓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