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村民自治的广西合寨村“四个民主”模式

广西宜州市合寨村解决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模式——

一是民主选举。合寨村30年来始终遵循民主推荐确定候选人、差额选举、公平竞争、民主择优等原则,一直坚持“小票箱”选“村官”制度。

二是民主决策。1982年起成立“村民议事会”(“小人大”),每季度召开一次,参与村级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

三是民主管理。根据1990年制定的《合寨村村民自治章程》(“小宪法”)规定,社会治安、村风民俗、计划生育、财务支出等方面均实行民主管理。

四是民主监督。由“两组一会”(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经济审计小组、村级事务监事会)每季度对村财务进行逐笔审核清理,对村民关注的敏感问题进行监督;村级事务监事会还负责对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事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村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每半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作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和“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合寨村的“四个民主”模式,1997年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并成为1998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具体规定。

陈嘉珉/2010

编辑/发表时间:2010-12-27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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