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

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是指中国证监会颁发给证券经营机构、批准其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1年后自动失效。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公司如需要保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编辑/发表时间:2009-03-13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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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