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打胎

摘要:

选择性打胎就是指一些家庭被“重男轻女”的观念所束缚,而导致的一种社会现象。

 

选择性打胎-相关法律

为了不给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可乘之机, 《决定》对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妊娠药品销售这三个环节作了严格规定。此外,《决定》还明确了以下五种行为要被法律追究。

一是使用超声诊断和或者染色体检测等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是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四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

五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

选择性打胎-承担责任

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了违法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决定》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有关行政处分。应当指出的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是指为他人实施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人,而不是指妊娠妇女本人。

选择性打胎-奖罚制度

11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那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打胎、非法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把奖励制度落到实处,防止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决定》规定:“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举报人一万元以上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选择性打胎-导致结果

近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了一定的失衡现象,局部地区的男女比例达到了117∶100,人口性别结构严重失调。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选择性打胎-建议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关爱女孩等活动,扶持农村独生女孩户,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县级以上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具体的管理制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倡导男女平等和关爱女孩等社会风尚,做好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平衡等方面内容的公益宣传;有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相关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编辑/发表时间:2009-08-25 14:53
编辑词条如何编辑词条?)                          历史版本

资料出处:
贡献者:
程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