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保管人

  遗嘱保管人,指依照遗嘱人的要求或法律规定,为遗嘱人保管遇嘱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

  为保障遗嘱的保管安全,遗嘱保管人,在一般情况下应由遗嘱人亲自指定或者委托,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在遗嘱人的遗物中或其他场所发现遗嘱,发现遗嘱人虽未得到遗嘱人的指定或者委托,但是该发现遗嘱的人在法律上负有安全保管遗嘱等义务,也具有遗嘱保管人的资格。

  遗嘱保管人可以是从事保管业务的特定社会组织,如公证机关经遗嘱人中请,可以作为遗嘱保管人为遗嘱人保管所订立的公证遗嘱。

  遗嘱保管人也可以是由遗嘱人指定或委托的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公民。

  遗嘱保管人的确定,按照遗嘱人的表示,可以是在遗嘱中被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公民。

  被保管的遗嘱,只能是具有物质载体形式的遗嘱,如各种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等,口头遗嘱因不具有保管的客观形式,因而不属于遗嘱保管的遗嘱形式。

  遗嘱保管人有以下几个义务:
  1、按照遗嘱人或其业务职责的要求,负有保守遗嘱内容秘密的义务。
  2、经遗嘱人要求,随时交还保管的遗嘱给遗嘱人亲自收受。
  3、在知道继承开始后,及时将保管的遗嘱提交执行遗嘱的社会组织,或已确定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

  遗嘱保管人即使认为该保管的遗嘱是无效遗嘱,亦负有立即提交的义务。

编辑/发表时间:2010-02-04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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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