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

金融控股集团

一、金融控股集团概念

  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作形式。在金控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它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虽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要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一词最早起源于美国,在美国《金融服务业法案》有关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F inancial H olding C om pany﹚这一法律术语,但是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在第4 条第1 项第2 款,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所持有的股份具有控制性,并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二、金融控股集团特点

  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集团控股,联合经营。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法人分业,规避风险。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财务并表,各负盈亏。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

 三、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优势

转型

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证券、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是实现由分业经营向混业转型的最佳模式。以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灵活性

(1)监管压力

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银行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各金融业务子公司各自持有相关业务牌照,独立经营,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精神。同时减少单一金融机构同时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带来的监管压力。

 (2)公司治理

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不用满足各金融业务监管当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在香港,按照《银行业条例》,金融监管局有权审批银行董事会的委任,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约束将大于控股公司。

 协同效应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兼并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协同效应的优势。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可以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可以有两种选择:

(1)增加单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地区分中银基金公司揭牌中行金融行和营业网点,可以多吸收存款。这样作法的意义是大银行只要收购一家小银行,就可以降低小银行的高额成本,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带来了规模经济。

 (2)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如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带来了范围经济。

业务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存在的动力就在于它的创新业务,即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的重新组合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独立运作,业务发展空间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于各子公司在各自领域更充分地发展业务;在控股公司模式下,各种业务和产品间的交叉销售更加市场化,透明度高,关联交易的处理也更加规范明确,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业务和产品的交叉销售。20世纪后半叶是金融创新业务飞速发展的时期,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金融创新业务主要内容包括"金融超市"或"一站式金融服务"以及网络金融服务。

 降低风险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管理风险。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权投资的职能,不同业务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独立,可以保证较高的业务管理能力,避免单一金融机构同时管理其他金融业务的巨大压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银行与其他业务间的交叉销售等商业活动处于市场的监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风险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于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各项金融业务分别在独立的子公司里进行,一家子公司无需为其他业务的风险承担损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其他子公司还可照常经营,无需以自身的资金去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的资金安全。

 资本运作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例如,当银行因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控股公司模式在后续融资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关规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资产,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条例》及《收购合并守则》,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都要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金管局的双重监管。

四、金融控股集团潜在风险

系统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金融控股公司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公司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五、金融控股集团种类

由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这类公司的特点是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证券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或直接由母公司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这类公司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二类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从事信托、证券、银行和实业的金融控股公司;三类是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从事保险、证券和信托的金融控股公司。

 1、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1)1979年,中国银行在香港成立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涉足资本市场业务。1992年7月,中行在香港成立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开展保险业务。以此为基础,1996年,中国银行在英国注册成立了主要从事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一中国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1998年中国银行的海外投资银行机构和业务进行重组,在香港重新注册成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银国际), 1999年,中行又与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开拓香港的公积金市场。中银国际是中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全功能投资银行,充分说明中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构架己经展开。

(2)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合资组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拥有42.5%的控股权。因为相关的投资协议在《商业银行法》实施前己经签署,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之规定,在本法实施前,商业银行己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所以该公司获国务院特许可以经营人民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自营以及承销业务,基金的发起和管理,项目融资顾问等广泛的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中方增持股份至51%并获得A股经纪牌照。因此,建设银行通过控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了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

(3)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了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西敏证券,并在香港注册成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2000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又斥资收购了香港友联银行,直接在香港开展零售银行业务,并涉足投资银行业务。上述公司中除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是国家特批在中国注册外,其余两家公司都是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注册的。这些公司成立的目的很明确,即国有商业银行意图涉足投资银行业务,利用自己和国有大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客户关系,大力推销投资银行产品。反过来,投资银行产品可以促进传统的银行产品的销售。

 2、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

  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是中信集团。中信集团成立于1979年,经营内容涵盖了金融业和非金融业。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中信控股公司对集团下的金融业务进行金融控股公司改造。中信控股公司是我国第一家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对原中信集团的金融控股公司化改造,中信控股公司改制为纯粹型控股公司,不再经营具体金融业务,而只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和管理机构,控股了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中信兴业信托、中信嘉华银行、信诚保险等五家重要的金融子公司,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各方面。

 3、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代表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投资1.5亿元人民币全资控股了平安信托投资公司,而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又投资9150万人民币,控制了平安证券公司61%的股份。2001年12月,保监会批复了平安保险的机构改革方案,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2月,平安信托与汇丰银行联合收购原福建亚洲银行,2004年3月更名为平安银行,在福建挂牌营业。至此,平安集团形成了以保险为主,涉足信托、证券、银行和实业投资的金融控股集团。

 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我国境内对金融机构投资企业有限制,近几年涌现出许多产业资本控股、参股金融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如新希望和已经崩溃的德隆等。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这些投资者大都是近几年高速扩张的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其拥有丰富的现金流可以随时对外投资,加之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运用自有资本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也几乎没有限制。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对金融业的投资,保证其事业扩张的资金和其他金融需求。产业、民营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三种主要方式:一是直接主导或参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二是借国有股东退出之机,受让金融机构股权;三是借增资扩股之机出资控股金融机构。

编辑/发表时间:2018-01-24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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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