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试行)》

  黔府办发〔2006〕1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试行)》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我省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

  一、成立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我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运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对我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运作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工联系知识产权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我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工作。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专门委员会由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组成。

  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协调领导小组和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必要时,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专门委员会可聘请专家进行咨询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三、重大经济活动范围。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

  四、省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审批前,应责成项目单位提供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五、省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认为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重大、复杂,难以作出结论的,应向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专门委员会申请进行知识产权特别审查。

  六、申请进行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时,申请单位应向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专门委员会提供知识产权特别审查申请书、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以及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专门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专门委员会对提交特别审查的重大经济活动项目进行研究,原则上应在2个月以内作出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报告;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报请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八、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专门委员会作出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报告,应提交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作出结论。结论作出后,应及时送达申请单位,同时抄送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涉及全省性重大经济活动和需要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九、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编辑/发表时间:2010-07-06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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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