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死亡理论

作者:唐海滨 | 原创 | 2007-11-27 17:28 | 投票
标签: 企业死亡 
    企业作为以一定财产为物质基础的人的群体组合,并非是一种永恒的社会存在。单个企业具有生命周期。企业从诞生伊始,就面临生存危机。一些企业经济使命的暂时性、企业存续对于社会环境的依赖性以及社会环境的多变性,决定了这些企业的存在只能是一种短暂的现象。在历史的任何瞬间,总是有一些企业开业问世、生机勃勃,也不乏有一些企业萧条衰败,破产倒闭。企业这种盛衰枯荣、生存死亡的运动构成了社会经济实体的新陈代谢,并由此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与自然人相似,各种企业总是基于同一社会使命而降生经济社会的。不同的企业却有着各自不同的成长和死亡过程,或长或短。有的很快夭折,有的长命百岁。但最终都会死亡,或者实际死亡或者名义死亡(演化为更高级的形态)。企业几乎以同一方式降生“人间”,但却以不同的原因,依照相异的方式而死亡。从历史的角度看,不同社会条件下,企业死亡的主要原因和根据又有所不同或完全不同。英国和美国曾对一些公司进行样本分析,发现10年前开始调查时还存在的公司有1/3最后消失了。这是一个重要的死亡率。但最为重要的事实是,在所有这些死亡中,80%的死亡是由于接管或收购。究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主要因素产生于企业经营者自身。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时期主要取决于资本实力和竞争力。而无论哪种商品经济社会,最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成效低下,市场竞争力弱小,由于经营性亏损造成企业缺乏偿债能力,企业失去作为经济实体的基本品质和能力。

  一、破产死亡模型

  一谈到破产,人们会谈虎色变。其实对破产要辩证地看。没有破产,就不可能有今天企业世界的繁荣。那种把企业破产作为帝国主义腐朽没落的一个标志的说法已不切实际。破产无情地体现着商品生产社会中优胜劣汰规律。企业破产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存在企业的破产。

  我国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1988年11月2日开始实行。这是我国企业法制趋于完善的一个标志。结束了社会主义企业只生不死的时代。破产(BankruptyFailure)一词源于拉丁语“Falle-tux”,意思为失败。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沈阳市是率先实行企业破产的城市,全国的第一家破产企业是沈阳市防爆器材厂。4年来该市已有16家企业破产。1991年12月第16家破产企业为金杯汽车公司下属的救护车厂,当该企业宣布破产的当天,当即有100多名失业职工被一家企业接收,还有200多名有技术之长的职工将被其他企业接收。这将是我国失业职工受到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出路。为此,金杯汽车公司总经理说:“该死的企业一定要让它死,活的企业才能更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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