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应向企业倾斜

作者:冯梦云 | 原创 | 2007-11-29 10:39 | 投票
    华为“辞工竟岗”的结局,以有理有权失败告终。它显示了全国总工会”奉旨”干预企业权利的开始。这是一个大衰退的信号,外资逐步撒资的开始(实际上台资企业向越南移动已成风潮)。

  一时律师,学院专家纷纷登场表演,对<<劳动合同法>>做出向劳工倾斜的新解释。有的以国际合同法专家资格批评企业说,合企业利益的就与国际接轨,不合就躲避。学习西法只见皮毛而不掌握内涵,西法内涵是保护劳动者,法向劳工倾斜云云。(见新华网<<劳动合同法>>专题)

  先不讲中国境外有多少本<<劳工法>>。它们是否都是“倾斜”的。从新的解释的字面来看,工会派者就是在忽悠中国的<<法>>!制定的“法”不是大家平等的,能称之谓“法”吗?大家在法律面前还要等候行政官员另发“红头文件”,按长官意志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补发文件,封杀企业权利,这就是大逆不道,倒行逆施的违法行为!是违背十七大精神,政府逐步缩小干预企业权的诀定。新华社记者在长篇报导中,可怜巴巴地指出了企业的三怕。中国唯一清醒的学者,曾被打成右派的茅于轼的预言要出现了:保护富人才能使穷人变富!反之:回到1980年以前的状况。

  发展才有出路,富裕才能和谐,才能减少贪污。企业是国家之本!如果”法”真是”倾斜”的,只能倾向企业,不管是国企,民企,私企。因为它们是国家唯一纳税,安排就业,救苦救难,支撑国家的脊梁!它们衰弱了,全国全民族都衰弱了,我们就会被列强欺侮了!如果2007年没有11%的增涨率,50万亿的利润,中国人的腰能这么挺拔吗?

  现在讲国际接轨,中国<<劳动合同法>>用了非常科学的名称。制定者很科学地界定了劳资双方的政治平等地位。职工和企业法人都是劳动者,对企业法人给了一个光荣的肯定。这点很重要!

  阿根廷叫<<劳工法>>,把企业主对立化。是保护职工的法,惩罚企业法人的法。可以讲,其内容与最近补发的“规定”一样,向劳工倾斜。不订合同罚双倍工资,辞退工人双倍遗散费。甚至有精神赔赏费,失业家属生活费,找工交通费,总归由失业无聊律师去算去勒索,胜诉后,律师六,原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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