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标签:宣告死亡 发表此标签日志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人,必须是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他们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宣告死亡申请书是上列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书面申请。 格式: 宣告死亡申请书…
阅读全文 评论[ 0 ] 发表于2007-04-07 06:38 朱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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