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的网络立法应该采取技术中立化

访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刘德良教授

   所谓的网络法律,是与调整与网络有关的法律规范的统称。这些法律规范有的可能是单独针对网络行为进行的立法,如全国人大关于网络安全的规定。有的是夹杂在一部法律之中,如合同法中有关电子合同的规范。有的冠有“网络”字样,如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规范。有的则没有,如电子政务方面或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过近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关于网络方面的立法取得了一些成就。主要体现在对于一些常见的网络犯罪、网络违法行为的刑法、行政法规制已经基本上有了依据。但是,对于很多方面还欠缺有效的法律规范,比如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商业化滥用、包括垃圾邮件和垃圾短信等在内的垃圾信息问题、利用各种有害程序和代码非法侵入他人网络空间的行为等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对于网络游戏产品的暴力于色情分级、防沉迷系统与市场准入制度、搜索引擎问题(包括与搜索引擎有关侵权问题、网络言论自由、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电子支付问题、游戏币与金融安全问题等都需要立法进一步进行规范。即使对于刑法中已经涉及到得非法侵权问题,如禁止单位非法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也由于没有区分不同性质的个人信息,没有区分对个人信息的披露和后续的滥用行为,以及不承认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具有财产属性而导致其实际上无法操作,因为像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由于我们日常生活中需要填写各种表格而因此早已被无数人知悉了,而很多情况下我们都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甚至基本上都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到。这样,要想证明是某个单位披露的,往往是不可能的。因此,其意欲控制信息传播或披露的立法效果难以实现。事实上,只要在立法上禁止对诸如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一些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的滥用,尤其是商业性滥用行为,那么,单纯的对这些信息披露行为对权利人是不会造成任何伤害的。

  另外,有关立法存在位阶低的问题。从既有的网络立法来看,大多数属于部门规章,少数属于行政法规,极少数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

  总体而言,目前的网络法律存在立法不健全、位阶低,立法存在重刑轻民的现象。

  法律应该是社会现实的客观反应;换言之,法律的作用在于反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可以预见,未来社会将是一个网络时代和信息时代,将继续呈现信息财产化、财产的信息化的趋势。这样,未来法律的发展将以促进网络时代和信息时代社会发展为己任。我想,未来网络立法的重点应该是围绕信息财产权和财产信息化的发展趋势而展开。

  另外法律对技术的影响可能存在积极和消极作用:前者是法律成为技术发展的保障,这要求立法上应该采取技术中立的立场,从而为技术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空间。后者法律是技术发展的桎梏,此时,立法往往采取技术特定化,这样会阻碍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如果从促进和保障网络技术发展的角度上讲,未来的网络立法应该采取技术中立化的立场,否则,将会有碍于网络科技的发展和进步。

  「记者:李锋锋」
   2009/9/27

 


人物介绍

法学博士、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创始人、主任;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China-EU Information Society Project)中方法律专家;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爱丁堡大学、伦敦大学高级法律研究所访问学者;中英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电子商务在线专家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上海、广东省网络与电子商务立法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特邀专家委员;信息产业部、北京市网络与信息立化立法课题组专家委员会委员;信息产业部与中央编制办公室联合组织的《中文域名管理制度研究》课题专家委员会法学专家。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在网络与电子商务法、信息法与信息财产权、电信法、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等领域内有独到的见解,是国内网络与电子商务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应邀曾经多次为上海、广东和北京市网络与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立法提供专家意见。目前,在信息法与信息财产权、网络时代的民商法基本理论问题等领域内的研究居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其“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一文(《法学研究》2007.3)在国内首次提出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理论,其博士论文《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7版)是国内外首次系统研究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理论的专著。其《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版)是大陆法系首次系统研究网络时代的民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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