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信托

法人信托的概念

  所谓“法人是指根据指定程序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社会组织,其基本特点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 而法人信托指由公司、社团等法人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的各种信托业务。

    法人信托又称“机构信托”、“公司信托”、“团体信托”,是“个人信托”的对称。法人信托业务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多种法人机构,即各种从事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公司有了较大发展的基础之上。在这种业务中,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而受托人只能是信托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和代理的资格。法人信托的建立必须首先进行公司申请。公司依据自身业务和经营状况,认为确需信托机构提供服务,可以选择一家经营作风好、实力雄厚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信托机构受理信托后,双方要签订公司信托合同。现代的法人信托发展迅速,在整个信托的比重已超过发展较早的个人信托。

法人信托的特点

  1.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 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
  2.受托人只能由法人机构承担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的资格。因为法人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巨大,并关系到法人组织的整体利益,个人由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无力承办
  3.法人信托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或者企业职工的直接利益,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大,因此信托机构在运用信托财产时需十分谨慎。
  4.法人信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在经济繁荣时期,通常企业经营效益较好,法人信托的业务因此急剧增加;而在经济萧条时期,由于企业普遍经营不佳,法人信托业务会相应缩减。

法人信托的范围

  1.针对公司债的信托;
  2.关于公司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
  3.关于有形财产的信托;
  4.关于权利的信托;
    5.关于公司员工受益的信托

编辑/发表时间:2006-08-16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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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
陈增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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